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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06/1/9 11:12:06
目录/提纲:……
一、正确把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明确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应把握的原则
三、严格按规定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管理工作
四、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组织体系
五、探索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发挥作用的方法途径
六、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
……

  为进一步适应党员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_章程》、_有关文件规定和《_青海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以_、_思想、_理论和“_”_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_原则和从严治_方针,从新形势下_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全市各级党组织的努力,逐步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以形成党组织与党员联系密切,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着力,教育和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作用发挥明显进步。
  
  二、明确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应把握的原则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1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三、严格按规定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管理工作
  
  ⒈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办理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原所在党组织应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常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每年至少查验一次《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⒉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要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主管单位的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
  
  ⒊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⒋留职停薪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有新的固定就业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找到新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离开原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
  
  ⒌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居住地党组织。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被其他单位聘用的,或离开原居住地,到异地居住时间较长的,要事先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为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
  
  ⒍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半年以内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半年以上的,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⒎对流动中的党员,凡是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或单位党组织都应予以接纳。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没有转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应督促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_组织生活。
  
  ⒏党员因私出境出国,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⒐对从市外流入我市的党员,各流入地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要求,凭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予以接纳,落实教育管理措施。对没有转移组织关系,且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又无党员证明信的,要动员党员及时办理。
  
  ⒑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街道社区党组织。转移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充分尊重党员本人意愿。
  
  四、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组织体系
  ⒈建立外出流动党员党支部。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到同一城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人员相对集中,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该基层党委应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
  
  ⒉建立流动党员联合党组织。积极推行流动党员区域化集中管理,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工业区、住宅区、商业区建立联合党组织,对区域内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实行统一管理。流动党员较多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可以建立外来党员联合党支部,统一管理辖区内难以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
  
  ⒊对于待安置(就业)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置办、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等有关部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党组织,负责他们待安置(就业)期间的教育管理。
  
  ⒋拓展新领域_基层组织。切实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团组织等领域的党建工作,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农村、社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新社团组织的_基层组织,要主动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职责,及时掌握人员流动中的党员情况,协助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认真落实教育管理措施。
  ⒌设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机构。市上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和各区、县设立流动党员服务站,做好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党员组织关系无合适去处的党员,协调安排到流动党员联合党组织。各区、县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其他党委组织部门也要指派专人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流动党员较多的街道和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教 ……(未完,全文共7339字,当前仅显示257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