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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傍名牌”行为的危害与对策

发表时间:2010/1/17 14:16:31
目录/提纲:……
一、“傍名牌”的表现形式
(一)将知名企业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到香港等地注册为新的企业及商标并进行生产
(二)将他人文字商标拆开注册合并使用
(三)不正当转让注册商标使用权
二、“傍名牌”行为的原因
(一)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查处难、定性难、打击力度不够
(二)司法审判与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尽一致,使“傍名牌”行为有机可乘
(三)核审独立,信息割裂,成为“傍名牌”行为存在的土壤
三、治理“傍名牌”行为的对策
(一)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缺
(二)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三)构建违法行为公告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狠抓大要案件查处,重典治乱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国内与国际接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受到人们的认同和重视。以“傍名牌”行为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我国也越来越多。‘卡丹’到处有,‘狐狸’满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_游;‘金利来’,愁!愁!愁!”这首打油诗生动形象地描绘出了目前知名品牌被“傍依”、“克隆”的现状。
  这些“傍名牌”企业都是针对境内外一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名称做文章,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多种手段仿冒、克隆“名牌”商品。这些“傍名牌”商品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知名企业和驰(著)名商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傍名牌”现象违反了诚实守信和禁止混淆的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违反了wto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但以“傍名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诉讼呈不断上升趋势,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且案件类型复杂成为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一个难点。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0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拆开注册合并使用。不法分子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字号到_注册成企业名称后,以_企业的名义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他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企业的字号拆开,分别申请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后,再将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起来使用,配以_注册的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如宁波胡某以“香港(红双喜)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香喜”、“喜港”两个商标,其中“香”字和“港”字字体、字型一样,两个“喜”字字体、字型一样,这两个商标一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又将其合并一起的压力锅上使用,就变成了“香喜喜港(香港红双喜)”,达到其“傍”沈阳“红双喜”品牌的目的。据反映,有人正在以香港雅戈尔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香雅”、“戈尔港”商标。
  (三)不正当转让注册商标使用权。将自己在境内注册的商标依法转让给自己在_注册的“傍名牌”企业,再由_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等方式,许可境内企业生产、销售与他人驰名、著名商标同类的产品,并在产品上淡化商标的标注,突出标注包含有其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_企业名称,达到“傍名牌”的目的。如某省台州一服装生产企业先在商标局申请注册“鸟”的图行商标,然后到香港登记注册了“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再将“鸟”的图形商标依法转让给“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再由“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授权生产”名义,许可台州服装生产企业使用“鸟”图形商标和“法国琢木鸟(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再加上其包装、装潢近似真正“啄木鸟”服装,达到了傍“琢木鸟”名牌的目的。
  二、“傍名牌”行为的原因
  据统计,_地方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每年工商机关查处的各类商标侵权案件也在增加,由此可见,近年来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都加大了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但以“傍名牌”为代表的一些侵权行为不仅方兴未艾,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查处难、定性难、打击力度不够。一是近似商标侵权行为还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束缚了对某些侵权性质严重,涉及侵权数量和金额较大的仿冒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____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an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行为的构成要件,从立法的层面上加大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的力度。但上述《解释》并未将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调整范围内,从而导致某些知法、懂法的不法分子热衷于采用这种违法行为成本相对较低的侵权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二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知识产权法》与《商标法》之间存在着衔接上的漏洞或空白。上述三部法律所保护的名称权、商标权等其他权力都属于知识产权,分属于不同部门或机关负责监管。目前尚未有法律或法规明确上述知识产权的优先情况。当企业的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行政监管部门难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二)司法审判与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尽一致,使“傍名牌”行为有机可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定一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出发点,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成、颜色等多层次、多角度对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必对。同时,要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为落脚点。简而言之,工商部门需要站在消费者角度,尽量客观地对涉嫌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认定。但无论如何,似与非似之间没有绝 ……(未完,全文共3913字,当前仅显示197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析“傍名牌”行为的危害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