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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0/1/18 21:48:03
目录/提纲:……
一、救助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七、组织与实施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
九、其它
(一)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黄山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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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00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签字;
  2. 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 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 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 ……(未完,全文共3502字,当前仅显示176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