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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构想

发表时间:2010/1/24 17:44:20
目录/提纲:……
一、现状考察:基本情况与调查
(一)法庭设置情况
(二)法庭收结案情况
(三)法庭队伍结构情况
(四)法官素质情况
(五)诉讼调解情况
(六)巡回审判情况
(七)人民陪审情况
二、问题透视:困难与缺陷
(一)在法庭审判机制方面,主要存在“三差”和“三难”问题
(二)在巡回审判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三不”和“三乱”问题
(三)在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三化”和“三性”问题
三、功能复归:对策与建议
(一)一个改革:现有的审判工作机制要改革
(二)两个提高——政治地位和物质待遇要提高
(二)三个加强——联系、指导和管理要加强
(三)四个完善——设置、职能、巡回和赔审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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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期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构想
  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不仅承担了大量的民事商事审判和一定量的执行工作,同时起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是构建和谐司法、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沿窗口。在我们倾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认识基层人民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凸现人民法庭的独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特别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现阶段各基层人民法庭的优势并未能完全得以发挥,审判工作机制仍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如何使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机制更符合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真正做到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落实司法为民举措,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已成为人民法院亟需研究解决和改进的新课题。鉴于此,**中院研究室于近日抽调部分基层法院调研骨干,专门组成课题小组,以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辖区16个基层法院五年来各基层人民法庭在审判、保障以及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并对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今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工作判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机制改革提供一点参考,尽一份微薄之力。
  一、 现状考察:基本情况与调查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法庭决定》)通知后,**市两级法院紧紧依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在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在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在加强对人民法庭的规范化管理、规范人民法庭和巡回审判点设置、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保障、注重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强化调解工作、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有效保证了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在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前沿阵地和窗口作用。
  (一)法庭设置情况。**市总面积2108平方公里,现有人口410余万,行驶政区划为6区、3市、5县,辖区居住有汉族、土家族等31个民族,其中汉族占人口比例的89.5%,土家族占人口比例的10.2%。1998年全市共有14个基层法院,下辖58个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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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法庭,收结案在100件至150件的有2个法庭,收结案在150件至200件的有10个法庭,收结案在200件至300件的有6个法庭,收结案在300件以上的有8个法庭。三是各法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占收案之比不平衡。比如2006年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占收案10%以下的有10个法庭,占10%以上至20%以下的有15个法庭,占20%以上至30%以下的有7个法庭,占30%以上的有2个法庭。在这里需重点提出的是,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除法律规定有的案件需由合议庭审理外,绝大多数案件是由于三个内不能结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这种名义上的合议制,实际上“合而不议”,“合议独审化”的审判过程在各法庭仍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四是各法庭判决结案不平衡。比如2006年判决结案占收案10%以上至20%以下的有7个法庭,判决结案占收案20%以上至30%以下的有10个法庭,判决结案占收案30%以上至40%以下的有16个法庭,判决结案占收案40%以上的有1个法庭。五是各法庭年均收诉讼费极不平衡。比如2006年收诉讼费在2万以下的有10个法庭,收诉讼费在2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8个法庭,收诉讼费在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6个法庭,收诉讼费在10万元以上的有10个法庭。
  (三)法庭队伍结构情况。自2006年以来,我市各人民法庭人数建制一般为3到7人。3人最少,这类法庭管辖的多为一些经济不发达,比较贫穷和偏僻的乡镇,这些乡镇的民事纠纷相对来说较少。7人最多,这类法庭管辖的多为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这些乡镇人口较多、地域较大、经济在该县处于中流砥柱的地位。4到5人是大多数人民法庭的人数建制,这类法庭管辖的乡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界于前两者之间。在组织建制上,派出人民法庭的建制一般为: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其中庭长一名,副庭长一名,审判员一到二名,助理审判员一到二名,书记员一名。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法庭常常在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之间存在其一,也即或者设有审判员,或者设有助理审判员。
  我们从全市法庭队伍结构来看,呈现出“四多”现象:一是大专和本科以上学历人员较多。通过近年来鼓励在职学习,特别是近几年从大专院校招录了一批大学生,充实到基层法庭,使得基层法庭人员的学历结构有了较大的改善,仅法律本科以上就有83人(含研究生1 人),占总人数的66.94%;大专学历30人,占24.2%;高中学有8人,只占6.45%。二是_员较多。全市法庭除刚进法庭的少数人员外,大多是_员。在全市法庭124人中,_员就有99人,占总人数的79.84%;这些党员法官在为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性的作用;三是年轻人员较多。从全市法庭人员年龄结构来看,30岁以下的有38人,占总人数的30.65%;30至40岁的有46人,占37.1%。41至50岁的有31人,占25%;51至60岁的有9人,占7.3%。而在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中,绝大多数是书记员,因此,在优秀书记员中招考法院的审判员以防基层法庭法官断层,应提上各级法院的议事日程。
  (四)法官素质情况。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担任法官的学历要求为本科,这对法官职业的精英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从我市法庭的人员文化素质来看,自近几年一些文化层次较低的老同志近几年相继退休后,正如以上分析的,现在大多数法庭人员文化程度较高,大专本科以上学历的占了全部法庭人数的91.12%,应该说现在法官的文化素质不成问题。但我们在调查走访中产生了两个疑问。一是对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的法官要求本科学历是否具有实际意义;二是拥有本科学历是否就能胜任农村地区派出人民法庭法官的任职。答案是否定的。对农村地区的法官要求本科学历,迫使他们去学习、进修,走马观花地上脱产或函授本科、法律夜大等,只能使这些法官变得虚荣,在某种程度上滋长甚或培养了一些法官的弄虚作假心态。其次,法庭法官审理案件时,更多考虑的是这个案件所涉及的道德伦理、习惯及其它各种社会关系,而要熟练梳理和科学处理这些关系,需要法官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及对当地人物风情的熟悉。如果一味强调文化素质,能否真正地构建和谐司法的大厦。
  从我市各法庭的人员的专业素质来看,近年来,为了应对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按照最高法院《五年教育培训规划》,我市两级法院进一步加大了对基层法官的培训力度,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开展了短期培训和岗位培训。尤其是近三年来,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的要求,**中院组织全市法院基层法庭法官参加了_法院法官培训项目**班的培训,使全市基层法院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及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通过多层次、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培训人数占总人数的90%,通过培训,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庭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但是,法官是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是一种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的特殊职业。而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近年来,我市人民法庭的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相对减少,对许多法庭而言,仍存在高素质的法官进不来,也不愿意来,素质不高的不愿走,也走不了,加上有经验的法官提前退休了一批,有法官资格的走了一批,人民法庭法官断层的问题仍较突出。
  从我市各法庭的人员的道德素质来看,我市近年来在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干警思想道德建设,近年来涌现出一批先进法庭和人物,全市中34个法庭先后25次立功获奖,56人次先后获得省、区、县和最高院、团_的表彰奖励。比如2005年秭归县人民法院归州人民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团_联合表彰为“_青年文明号”;五峰法院“_人民满意的好法官”黎泽友、一等功臣刘邦庭等是该院优秀法官的代表,该院也是“背篓法庭”的首创地,还有兴山法院黄粮坪法庭在2005年4月在被最高法院授予“_优秀人民法庭”荣誉称号的同时,其“木箱法庭”深受人民群众的好评,《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曾在头版头条予以报道。在涌现出一批先进法庭和人物的同时,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障碍和问题。比如由于有些法庭远离市区,相对闭塞,加上受条件限制,基层法庭法官接受学习、培训的机会相对不多,因而业务素质提高较缓慢,也导致部分案件审判质量仍不高,还存在少数案件裁判不公,个别法官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较差等问题,这也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增强和提高。
  (五)诉讼调解情况。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调解因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没有上诉,很少申诉和上访,易于执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对立情绪,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据最高法院统计,2005年经过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绝大部分当事人服判息诉,上诉率仅为9.86%,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为16.13%,_人民法庭调解结案率为40.27%。[1]从我市各人民法庭所受理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亲属、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自2005年_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后,我市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要求,全市法院各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尽量做到凡案必调,即使无法调解结案的,在判决前也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坚持多跑、多调,做到以理服人,随案讲法,宣传法制。大多数法庭通过实行“审前顺气法、举证冷却法、庭审透明法、庭后交心法”的“调解四法”,效果比较明显。可以说,通过全市各人民法庭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民间调解和诉讼调解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调解工作新格局。5年来各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23772件,调解结案9936件,撤诉结案 4857件,调解率为62.23 %,一些法庭 ……(未完,全文共23114字,当前仅显示41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新时期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