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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关于2009年度深化户籍改革的工作总结

发表时间:2010/2/28 17:03:28


  ***市公安局关于
  2009年度深化户籍改革的工作总结
  
  2009年4月份,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冀政[2009]88号)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长批示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财政、建设、劳动和社保等相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按照市领导批示,我局在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深入进行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既要放开,又不可全面放开”的思路,6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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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高素质人才;在人员迁入条件上限定了省内人员迁入和省外人员的双重条件。而我们认为应一视同仁,没有划分省内省外,只按迁入区域划分为迁入“城市市区”和“县城区或小城镇”;在“城市区的落户条件”上注重引进高素质人才,在“县城区、小城镇的落户条件”上加以放宽,以促进县城区、小城镇的快速发展。具体不同之处有两点:
  一是在“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方面,我市《意见》规定为“市外人员在我市城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一定条件,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落户,省内人员还准予双方父母落户”。在迁入人员上,省政府文件限定了省内人员和省外人员的不同条件,其中省内人员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迁入,省外人员则只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迁入,而我们认为在配偶、子女迁入上应省内省外人员同等待遇,因此本意见没有限定省内省外,只是对于省内人员增加了“还准予双方父母落户”的内容。另外,本项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上,比照了省政府文件中省内人员和省外人员迁入的条件,我市《意见》制定的不同条件有:1、“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满3年,且年均纳税额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此项内容在省政府文件中规定为省内人员“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省外人员则限定为“在当地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我们采取了就高原则,并根据本市实际确定了年限和纳税额度。2、“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3年以上的”,此项内容在省政府文件中规定为省内人员“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而省外人员迁入无此条件,我们采取了省内省外人员同等待遇,只是在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上 ……(未完,全文共1503字,当前仅显示9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公安局关于2009年度深化户籍改革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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