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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居民用电管理的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2010/3/7 20:24:42


**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用电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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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在新建生活区规划中按照公建配套设施的相关设计标准要求进行审批,配电设置科学、合理布置,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设计规划,并征询电力部门的意见。
关于老旧小区的户表改造,是一项长期工程,现在我区已改造8000余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第九十条规定:“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 ……(未完,全文共863字,当前仅显示54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加强居民用电管理的提案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