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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环境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0/4/1 12:08:32
目录/提纲:……
一、影响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环境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认知程度上的差异
三是“大面积不廉政”行为的存在
四是党委政府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的性格和素质因素也对该地区的反腐败工作有较大影响
(二)_机制上的障碍
二是由于_原因,纪委监察局人事权财_受制于人
三是纪委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
(三)法律法规上的缺陷
一是党内法规过于抽象化
二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三是党内法规越权限或超前性
四是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缺陷
五是与法规法律不健全相对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手段上的缺陷
(四)县级纪委自身建设滞后
一是纪检监察干部的本土化
二是来自上级领导的压力
三是办案装备和手段相对落后
二、优化县级纪委执纪执法环境的对策
(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倡廉风尚
(二)突破_机制障碍,理顺纪委与县委、县政府及反腐败工作责任部门的关系
一是加强市级纪委监察局对县级纪委监察局的领导和指导力度
三是改变现有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_
四是改变现行财政_
五是改善纪委与反腐败工作责任部门的工作机制,完善反腐败工作领导_与工作机制
(三)克服法律法规缺陷,加大法律法规的审查落实力度
(四)加强纪委监察局自身建设,促进依纪依法办案
二要更新执纪执法理念,完善办案手段,加大执纪执法力度
三要改善办案装备和办公条件,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五要强……
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环境的思考

县级纪委监察局是党在基层的忠诚卫士,肩负维护党纪政纪的重大责任,其职能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_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_十六大以来,随着_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战略重大转变和各组党委的高度重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环境逐步改善,整体效能全面发挥,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纪律支持。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环境尚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障碍,影响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全面发挥,需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
一、影响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环境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认知程度上的差异。
一是人民群众由于受文化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参政议政意识不强,渠道不畅,尚未成为反腐败的主体力量。 二是一般党员干部对腐败表现出两重性,即说起腐败现象,咬牙切齿,恨之入骨,说起腐败分子,必欲除之而后快。可一旦有条件面对一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活动和机会时又自觉不自觉参与。而组织上因为工作需要找其调查了解时,又隐隐约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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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县里的几大家和由常委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单位,可以说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既得利益_”,纪委监察局在执纪执法中不得不有所顾虑。而这些单位的所作所为在社会上往往影响较大。多年来多地工作实践证明,上述单位被查处的概率几乎为零,除非上级纪委监察局查处。 三是纪委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尽管_三令五申不准给执纪执法单位下达罚没收入任务,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负荷太重,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经费难以及时足额落实,上级又没有专项经费拨款,因此,县财政对纪检监察机关没有不下达收缴违纪款任务的。纪检监察机关被社会上一些人戏称为“第二收费局”。由于要完成违纪款追缴任务,在研究给单位或个人党纪政纪处分时难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长此以往,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和威信,不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执法。损害_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三)法律法规上的缺陷。 近年来,随着国家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持续推进,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节奏迅速加快,纪检监察有法有纪可依程度不断提高。据统计,仅_十五大以来,_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余项,其中_纪委、监察部制定的就有120余项。 但是,执行党内法规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障碍:一是党内法规过于抽象化。特别是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大多是禁止性规定,“不准”、“不许”、“严禁”、“禁止”字眼多,没有具体的细节规定,一旦到具体个案,就难以处理。在1997年2月__印发的《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2003年12月__印发的《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中均没有对违纪情节较轻、轻重、严重做出明确界定,致使在审理案件时难以把握分寸,做到处理恰当。 二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如现行《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案件调查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而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30条规定,只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又如到电信部门查阅通话记录,由于受部门行业法规方面的限制,阻力较大,也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相违背等。 三是党内法规越权限或超前性。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以党内法规形式出现,而此权涉及领导干部物权的行使,对其查询又与《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抵触,造成事实上申报制度流于形式,一纸空文。 四是一些国家法律规定的缺陷。如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管财产有多少,最高刑罚是五年以下。成了贪污腐败分子在法律上可钻的“空子”,在纪委查处的一些严惩违纪案件在移送司法处理时,可能因查处对象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而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效力。 五是与法规法律不健全相对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手段上的缺陷。如在实施“两指”措施中,违纪违法对象不接受“两指”,或在“两指”期间被审查人逃逸、自残,以及什么条件下解除“两指”的程序手续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办案中可能出现夹生案,或“两规”、“两指”对象解除措施后失踪、死亡,影响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形象。此外,由于县级纪委没有侦查权,遇到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需借助检察、公安的办案手段,在工作效率与工作效果上大打折扣。 (四)县级纪委自身建设滞后。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纪检监察干部的本土化。县级纪委机关干部除书记已实行异地交流外,一般是本县人,他们生活、工作在本县,父母、配偶、子女、亲属也大多生活、工作在本县,致使纪委干部在工作中不得不瞻前顾后。一方面各种人情网、关系网的障碍。纪检干部是常人,有自己的工作圈和生活圈。在执纪执法过程中,工作对象有自己的老同学、老战士、老领导、老乡、朋友等生活圈,两个生活圈因同在一个县难免会有交织点。所以往往案子一上手,说情风 ……(未完,全文共5861字,当前仅显示20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环境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