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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0/9/1 11:10:10
目录/提纲:……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一)社会保险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
(六)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监督体系建设经费
(七)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其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五)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款
5、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实行个人有效担保和担保基金担保相结合的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给予贴息
(四)贴息实行“先付后补”的办法
(五)贷款人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4、还款付息证明
(六)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时需提供的材料:
4、与贴息资金拨付有关的其他凭证材料
……
某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_**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委〔200*〕6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字〔200*〕37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四)再就业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并纳入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程序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标准和申请拨付程序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止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接收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接收单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接收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接收单位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不再使用上述人员,且属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接收单位应为其一次性补缴至满3年的社会保险费,政府对此不给予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招收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五)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

  3、企业(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核表》;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对未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除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150元/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交的材料同第十条第(五)款。

  第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包括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滩、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已享受再就业补贴的,应予扣除)。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拨付。

就业困难人员提交的再就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符合享受再就业补助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填报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审核表》;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三条 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申请拨付程序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的实际就业人数(是指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费和再教育就业培训补贴(包括培训报名费、教师课时费、教材费、场地费、实习费等)。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证)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应控制在每人300元和500元以内。社会力量办学的培训机构经其再就业培训合格后未能就业的,培训费补助最多不超过每人次100元。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每人次20元左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

(二)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列以下材料:

  1、经其再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及培训合格的证件;

3、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

就业证明;

4、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5、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三)社会力 ……(未完,全文共4807字,当前仅显示242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某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