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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发表时间:2010/5/2 10:03:04
目录/提纲:……
一、审计依据问题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一、审计依据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三、审计决定书中告之被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2010年2月2日_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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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 ……(未完,全文共2669字,当前仅显示16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