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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出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发表时间:2010/5/15 20:19:46
目录/提纲:……
(一)逃往_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_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_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奉项目或者实施奉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_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5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an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_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或者伪造案情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证据材料的;
  (三)出具虚假审查或者证明材料、结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设定奉项目或者实施奉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二)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三)利用职权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
  (八)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第十八条私 ……(未完,全文共4202字,当前仅显示212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2010年最新出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