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转正申请/>>正文

复议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0/9/1 11:27:13


申 请 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住 所 地:**
委托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 所 地:**省**县城环城路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质监罚字(2010)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事实与事由: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8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罚程序明显存在瑕疵。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不具有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法律首先考虑到地域管辖问题,规定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为:生产并销售到湖南省**县诚信农资经营部的56%2甲4氯钠农药无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有二种:一是生产二为销售。首先就生产的违法行为来看,申请人的生产所在地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明为安徽。对于因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地”的原则确定管辖显然不在湖南**。其次,从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来分析,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仍然不在被申请人。第一,申请人没有在**县实施任何销售行为,自然就不存在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第二、在**县诚信农资经营部出现了违法产品,并不能据此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事实。仅能说明被查获出产品的诚信农资经营部存在违法销售行为。在诚信农资不能证明申请人与其在**县境内发生销售行为的前提下,不能排除诚信农资去外地购买的事实。因此,实施销售违法行为人仅是诚信农资经营部。
由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所认定的申请人生产并销售的事实,无论是生产 ……(未完,全文共1258字,当前仅显示7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复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