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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职工住房拆迁安置工作的调研思考

发表时间:2010/6/12 12:49:28
目录/提纲:……
一、问题的提出
二、市一建公司基本情况
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拆迁安置方案
四、提出解除公房租赁权补偿金的背景
五、解除公房租赁补偿金的标准应如何设定为宜
1、根据现行住房租赁市场测算
2、适当考虑职工的接受程度
六、改制企业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程序
七、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拆迁安置建设模式
……
做好职工住房拆迁安置工作的调研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市企业改制工作正进入攻坚阶段,市委市政府已初步形成了以改制企业土地“打捆融资”进行职工身份置换的总体思路,这一举措的实施,将不仅有效解决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的资金“瓶颈”,而且可以避免因单个企业改制在土地出让时容易出现的城市规划刚性约束力受到侵害(把规划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的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出让)、城市建设品质降低(片面追求土地增值而提高规划条件)、城市土地整合效益下降(在某区块土地同时盘整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单独出让其中的改制企业土地时产生的)、城市国有资产流失(在土地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因急于筹措改制资金而不得不“贱卖”土地)等不利结果。然而,“打捆融资”只是解决企业改制资金的“搭桥”问题,融资后的还本付息以及解决改制企业的其它困难最终还是有待于打捆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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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m2,占3.8%;80年代以后建的约30000 m2,占38%。户型面积分别为:30~40 m2,占25%;41~50 m2,占31%;51~60 m2,占22%,61 m2以上的占22%。这其中,在前进东路有2万m2,属典型的棚户区,居住条件极其恶劣,职工盼求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十分强烈,前几年多次要求集资建房,但未获市政府批准。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政策出台后,一部分人符合廉租房条件的职工因受到中签比例的限制,难以及时享受到廉租房的实物配租,还有一部分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因自身经济状况的限制,又无力申购经济适用房。因此,解决好这部分职工的住房问题,是争取他们支持企业改制的前提条件,必须切实解决好。

三、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拆迁安置方案

根据市委**书记关于把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城建项目拆迁以及改制企业职工宿舍拆迁安置统盘考虑的指示精神,要解决好改制企业职工宿舍拆迁安置问题,必须首先考虑争取纳入纳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其次是要充分注意到已享有公房租赁权的职工的既得利益,还要努力降低安置成本,保障改制企业土地的净收益能最大限度地满足置换身份的资金需求。为此,提出如下方案:

1、对于拥有100%产权的房改房职工,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安置,按市场比较法对房屋进行评估,采取产权调换(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任选其一的办法,这与现行的拆迁安置政策一致。

2、对于租赁未房改的企业公房职工,如房屋拆除后,符合廉租房条件的直接在廉租房中安置。

3、对于租赁未房改的企业公房职工,如房屋拆除后其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允许其直接购买经济适用房,但考虑其原来租赁公房这一既得利益,向其一次性支付解除公房租赁权补偿金。

4、对于租赁未房改的企业公房职工,如房屋拆除后,既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又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只一次性支付解除公房租赁权补偿金。

四、提出解除公房租赁权补偿金的背景

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未出台前,对城市公房拆迁主要是三种方式,一种是先房改,再还房或货币补偿,另一种方式是先还房、再房改,还有一种方式是按被拆迁公房的评估价的90%补偿给租赁直管公房的住户,如继续采取这种方式,一是不能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接轨(按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规定,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大量的实物安置房建设会冲击房地产市场,二是增加了改制企业土地收储的成本,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把改制企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来充分保障职工置换身份的资金需求。

但是,完全忽视职工已租赁企业公房这一事实,只按拆除后职工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条件,仅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渠道来解决拆迁安置问题,又会造成一部分由于有多处住房而不具备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职工因无任何补偿而不愿搬迁,还有可能使部分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职工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也不愿搬迁,面对这两部分企业职工的阻力,职工拆迁安置工作可能将陷入困境。

五、解除公房租赁补偿金的标准应如何设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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