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形成集约用地的共识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三、严把土地供应关,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四、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
五、强化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集约用地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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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保障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效益,确保无锡市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无锡就现阶段本市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形成集约用地的共识
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加快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土地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当前,我市一些地方用地结构不够合理,部分园区土地投资强度较低,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粗放用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着眼我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在推进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必须始终贯彻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走集约用地的路子。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市情,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集约用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关键措施,是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切实增强集约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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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过程中,继续推行农民多层公寓房建设。
三、严把土地供应关,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本着集约用地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搞好用地服务。对发展前景好、无环境污染、占地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业,要保障项目所需的土地供应。对限制性产业要严格控制项目供地,对禁止性产业要停止项目供地。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
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依据《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试行本)》规定的定额指标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坚决核减超指标的用地。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在内,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投入一般每亩不低于250万元;19个市级重点开放园区的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每亩150万元;乡镇各类工业用地的实际投入一般不低于每亩120万元,低于每亩120万元的,不直接供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主。各类开发区、开放园区都要实施多层标准厂房的试点,加快集约用地的步伐。
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圈占土地。各级计委、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帐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一并计算。严格控制用地单位内部的行政办公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对于在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的一律不予供地,防止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管理。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建设用地,应及时提供使用,并严格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凡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或半年度供地率达不到60%的地区,暂停受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手续,并相应减少该地区的用地计划。实行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用地单位的建设规模必须根据土地审批时约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实施,对未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规划用地条件实施的,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决定书的规定,根据市政府“锡政发[2003]176号”文件精神给予处理。
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积极引导投资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免交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在实施土地集中调整过程中,使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占用本地建设用地计划。
四、充分发挥地价杠杆作用,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比例
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除目录规定的项目外,对其他所有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充分发挥地价的杠杆作用,运用地价手段调节土地的利用方式。在严禁低价出让土地的同时,可以在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的基础上,制定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低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土地投资强度高的项目,可以适当给予优惠。经批准提高建筑容积率和改变用途的,须重新评估确定地价,并向政府补缴差额地价。
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土地的市场化配置比例。严格执行《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未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出让合同一律无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经营性项目供地计划管理,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年度供地计划必须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实施。严格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管理,在地价评估基础上进行集体审核、确定,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 ……(未完,全文共4149字,当前仅显示20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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