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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取保候审的原因及其对策

发表时间:2010/8/5 11:42:53
目录/提纲:……
二、滥用取保候审的主要危害
2、执法不公
3、徇私舞弊
4、诉讼不能正常进行
5、错误诱导
三、滥用取保候审的主要原因
1、立法宽泛、模糊、原则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执法不严
一是在决定环节不严格执法,该保的不保,不该保的乱保
二是在执行环节不严格执法,执行机关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这方面的问题尤为复杂
3、利益驱动
4、缺乏监督
5、腐败导致
四、滥用取保候审的几点对策
1、加强立法及司法解释
2、严格执法
3、加强保金管理
4、加强检察监督
5、从严查处徇私舞弊案件
……
滥用取保候审的原因及其对策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国j-a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保证人或保证金约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_,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蕴涵了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思想,是刑事诉讼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目标的有机结合。长期以来,取保候审措施为打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以保代刑、以保代罚、以保代结和以保代侦,保而不审等滥用取保候审的现象,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 、滥用取保候审的现象
以保代刑。用取保候审代替刑事责任。一些刑事执法部门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不再退还,刑事责任不再追究。
以保代罚。就是用取保候审代替行政处罚。有些案件经过侦查,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本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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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重决定,轻执行,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以至不落实,导致被取保候审的能到案的少,及时到案的更少。
一保到底,不再解除。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an件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对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许多刑事执法部门不严格执行规定,对于期限届满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解除不撤销取保候审,一保到底,永不解除。
二、滥用取保候审的主要危害
1 、对犯罪打击不力。
取保候审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之一,本应当严格适用。但上述存在的滥用取保候审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权威,不能有效起到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难以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效果。如果轻罪适用,重罪不使用,如果以保代刑,以保代罚,以保代侦,就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2、执法不公。
在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我国法律规定了拘传、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逮捕多种手段,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依法进行,确保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制裁。刑事诉讼法对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都明确作了规定,应当依法使用。而上述滥用表现,导致执法的不公正、不公平,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3、徇私舞弊。
在司法实践中,滥用取保候审导致公安司法人员为循私情、私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人犯取保候审后,消极侦查、中断侦查,不能有效固定证据,导致案件主要证据材料瑕疵,影响案件的诉讼,也存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an件的情况。
4、诉讼不能正常进行。
取保后以保代侦、以保代审、消极了之、对被取保候审人人为地降格处理的现象较为突出。刑诉法及两院两部的《规定》都明确规定,在取保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但有调查显示,一些办案部门(侦查部门)在考虑取保候审措施时,就是因为案件侦查有困难而将取保候审变通为一种“结案”方式,一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即中断了侦查程序,导致诉讼不能正常进行。
5、错误诱导。
在司法实践中,滥用取保候审容易导致多种错误倾向。有的侦查人员认为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则可以对人犯_放任,终结侦查程序,造成以保代结。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花钱取保就可了结案件,以钱买保,误以为以保代刑,其它违法犯罪分子也易形成以钱买保的心理假象,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警示作用。
三、滥用取保候审的主要原因
1、立法宽泛、模糊、原则。
刑诉法规定,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况有二种: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什么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环节,如何判定一个案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在实践中是很费踌躇的,因为在法官的判案过程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初犯、偶犯等等因素都是法官决定对被告人采用何种刑罚的酌定依据,也就是说,对同一个案件,按照法官的_心证,不同的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此,让侦查、检察人员如何把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从而对其采用取保措施呢?对于第二种情况,什么又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呢?如何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呢?社会危险性本身是质与量的统一,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具有社会危险性,但这个可能性的阈值是多少,法律也没有明确的量化的规定,这就给承办人员的_心证留下了极大的发 ……(未完,全文共5502字,当前仅显示19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滥用取保候审的原因及其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