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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发表时间:2010/10/4 12:06:02
目录/提纲:……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1、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且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2、实用性,是指应具有的确定的可应用性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二、我国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和做出的相关国际承诺
三、加强我国商业秘密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维护社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三)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四)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认定
(一)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五、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承担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方式
1、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
……
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_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中极其重要的因素。而民法保护作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论述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建立_市场经济_是我国经济_改革的目标,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灵魂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各类经济活动当中,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竞争的优势越来越取决于竞争者所享有的由各种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组成的商业秘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经营者等相关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非常淡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全社会的呼声。我国已加入WTO,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要求给予商业秘密全面的法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关于商业秘密,世界各国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将其称为“未公开的信息”;美国《不正当竞争重述》定义为“能被应用于商业活动或其他事业中,并具有提供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优势的足够的价值和秘密性的任何信息。”①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其定义为“对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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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信息,是指处于秘密状态的,凭经验或技能产生的非通用技术,通常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技术规范等,其载体既可以是实物,如样品;也可以是文件,如设计图纸。所谓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通常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营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经营信息是决定市场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一旦泄露则很容易丢失市场竞争优势,从而失去市场份额。
二、我国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和做出的相关国际承诺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此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商业秘密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如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知识产权;1987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现已废止),确立了技术秘密的合同债权。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政府表示,将保护商业秘密,并尽快向立法机关提交立法议案。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并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概念。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中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1994年4月15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马拉喀什宣言》,我国政府代表在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上签字。最后文件中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而使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更为完整。
三、加强我国商业秘密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尤其是民法保护,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从商业秘密的本质来说,它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未公开的信息”,尽管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理解有所不同,但运用法律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成为共识。
(一)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正是由于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各种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美国《新闻周刊》公布的统计数字,美国每年因商业情报泄露造成的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据法国某杂志社报道,法国仅1992年因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就超过100亿法郎。③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而加强民法保护,不仅可以通过获得民事赔偿,从而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可以通过责令停止侵害等民事手段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维护社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行为人实施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破坏社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从而树立起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建立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我国现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目前,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随着我国_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只有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四)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民事侵权行为最为常见,充分运用民事法律武器来制裁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保护,就当然地成为权利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手段。因此,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常见、最主要的形式。加强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就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整体效果。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认定
(一)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派出“工业间谍”长期“卧底”。所谓利诱,是指行为人以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引诱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这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行为,如以高薪引诱竞争对手的技术骨 ……(未完,全文共7670字,当前仅显示269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