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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家庭暴力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发表时间:2011/1/14 11:09:15
目录/提纲:……
一、农村家庭暴力的现状
(三)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
二、农村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一)农村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遗留的痕迹,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
(三)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四)重男轻女
(五)农村少数民族“酒文化”的历史,酒后殴打家庭成员也是造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
三、预防和制止农村家庭暴力的对策
(二)提高司法救济力度,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给予高度的重视
(三)运用教育手段,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思想意识
……

对农村家庭暴力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作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在边疆还是在内地,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尤其在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尤为突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本文针对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以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制止。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已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它从过去被人们认为的“家事”走向社会干预层面,显示了社会的一大进步。在我国,不论是在边疆还是在内地,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在我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尤为突出。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的不安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家庭暴力存在的状况,充分认识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意义,对长期以来一直留在人们头脑中的“两口子打架不记隔夜仇”“清官司难断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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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的以武力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_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_”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家庭暴力一般包括身体虐待、言语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掴、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支等攻击受害妇女。 言语虐待: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妇女。例如:吼叫、尖酸讽刺、威胁将受害妇女或小孩杀害、扬言使用暴力、大骂对方愚蠢、侮辱、不实的控诉。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妇女行踪、质问孩子是谁的和钱怎么花的?阻止妇女探视其亲人、嘲笑、侮辱妇女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妇女有外遇、极度忌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妇女上学或工作,跟踪、监视、谎言操控人、批评妇女的外表、责备、冷漠以对。性虐待: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逼迫妇女看色情影片或图片、拒用保险套等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中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_《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至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不论是在边疆还是在内地,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尤其在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尤为突出而且比较严重,据_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二)农村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不断发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据司法部门反应,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原有的这些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针对性不强。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出了家庭暴力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需求。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二、农村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其主要原因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家庭暴力在我国农村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城市也同样存在。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即多数施暴者只有在自己的家里才会使用暴力。
(一)农村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遗留的痕迹,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 ……(未完,全文共6274字,当前仅显示220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农村家庭暴力现象的观察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