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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廉洁执法规定

发表时间:2006/1/9 12:35:14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国_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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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中,除执行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对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实行立案、查案、审案、处罚“四分离”,坚持核审、合议制度。重大案件需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议定。处罚的主体是局机关,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罚。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⒈不准缺位、错位、越位、扰民执法,损害管理相对人利益;
  ⒉不准用粗暴、强硬语言压制管理相对人;
  ⒊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
  ⒋不准向管理相对人索、拿、卡、要、报或接受各种馈赠;
  ⒌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请吃、请玩、请钓;
  ⒍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⒎不准违法违规办案;
  ⒏不准违反程序办案;
  、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刑;
  、不准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对违反以 ……(未完,全文共675字,当前仅显示4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药监局廉洁执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