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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职业伦理

发表时间:2011/2/13 18:20:40
目录/提纲:……
一、关于法官职业与法官伦理
(一)法官职业的角色定位
(二)法官职业伦理之内涵
二、法官职业伦理缺失及其原因探析
(一)法官行为失范折射出职业伦理缺失
(二)司法腐败凸显制度缺失下伦理建设之艰难
(三)法官职业伦理缺失的原因探析
三、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基本构想
(一)法官的自我内化促使其职业伦理的自我发展与完善
2、勇于不断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二)加强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外在基本途径
……
浅析法官职业伦理

摘要:长久以来,法学界关注的大多是法律制度问题而很少涉及对法官职业伦理的研究,认为这个问题在法律领域内难以解决,法学家要做的只是设计出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且认为良好的法律制度本身能保证良好法官职业伦理的形成和抑制司法腐败。伦理学界也多关注社会伦理,对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关注甚少,这就使得法官职业伦理这一论题成了法学研究的火炬难以照亮的角落。良好的法律制度固然十分重要,但再好的法律制度最终也要由法官来执行,近年来司法领域所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都与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有密切关系。法官职业伦理的缺失不仅降低了法官对以金钱和人情_腐败的免疫力,更重要的是造成了正义天平的倾斜,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对法官职业伦理进行界定,找出其缺失原因并对其进行积极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十分必要和迫切了。

关键词:法官 职业伦理 缺失 建构

前 言

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导演,是连接公民权益和社会正义的桥梁,是公民憧憬民主法治政治图景的精神寄托,是我国_市场经济的有力维护者。法官不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理念的践行者,这种理念就是:人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人权和公民权、人人有追求_、幸福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作为一种肩负着崇高使命和历史责任的职业,法官责无旁贷的被要求具有远远高于一般公民的道德底线——职业伦理。穿越悠长的时空隧道,我们从古希腊罗马的历史尘埃中了解到对公平的信奉是法官毕生的追求;时光回溯到文艺复兴后的城堡与高楼交错的欧洲大陆,我们读懂了中立对法官伦理的价值;历史的目光凝视着20世纪鲜血换来的胜利,我们看到了纽伦堡法官超越阶级和_态的对正义的重新诠释……毫无疑问,历史的车轮将人类带到了新的世纪也必将赋予法官职业伦理新的内涵。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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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神——民商事、行政纠纷的裁判者和刑事犯罪的追诉者

美国学者佛斯认为,纠纷必须由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官来裁断,法官超越、独立于诉讼人,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固然,人是有感情的,人做任何事情都是在感情和理性的共同支配下完成的;人是有血有肉的,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是肉体凡胎,法官也不例外,法官完全中立,不过是人们的价值期望。法官当然应该有感情,但理性应占据主要地位。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他们代表国家,行使着审判职能,因此,他们以最强有力、不留情面的社会理智,甚至有时以“无情无义”的面目一如既往的站在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裁决纠纷。中立是法官作为裁判者的前提;理性,是法官胜任与否的首要条件。对于民商事案件,法官中立于公民双方之间,以法律规定的最公平的方式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公民之间的利益之争消弭于无形,此谓之矫正正义;对于行政纠纷,法官中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法律赋予之公民权利,限制约束政府权力,以制止其侵犯公民权利之违法及滥用权力之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对于刑事犯罪,法官中立于公诉机关及被告人之间,用法律赋予其惩罚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被告作为人之合法权益之职能,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公民守法的精神偶像——懂法者、守法者和护法者

作为一名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研习是多于普通人的,不但是因为法科几年的求学背景奠定了法学理论的根基,更是因为多年的司法实践使之达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使法律的精神和相关规则如血液般涌入法官全身,进入其每一个毛孔;正是由于法官的学科背景和多年的司法实践,让法官更深刻认识到守法的必要性,坚定了其守法理念。反面看,法官又看到违法犯罪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必会使其因畏惧制裁而约束其行为,加之法官有其相关的职业道德,其守法的决心必定比普通公民强;法官,本身以执掌法律为业,无论其裁决纠纷亦或是惩罚犯罪,都无疑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社会安定,终究是为了维护法律稳定,法官必然是法律的守护神。

(二)法官职业伦理之内涵

1、法官职业伦理的含义与原则

在古汉语中,“伦”和“理”最初分开使用,按东汉文学家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伦”的本意是“辈”,由比引申出“类”、“群”、“序”等含义,主要指人际关系符合一定的规矩准则。“理”的本意是“治玉”,由此引申出“条理”、“道理”等含义,指治理协调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伦理”一词最早见于《礼记》:“乐者,通伦理也。”“伦理”一词有伦类、条理之义。可见,在当时主要指道德义律。在西方,“伦理”一词源自希腊文的“ETHOS”它的本意是“人格”、“本质”。在这里,我们可以知道,西方语境下的“伦理”指的是人内心的德性,人内心的善德。笔者认为,伦理是一种拥有类似法律之约束性与规范性的,人基于其良知、职业、身份所应固有的善德。职业伦理应是指基于人的职业所固有的,对该人有约束力和规范作用的善德。由此可以推出,法官职业伦理是指基于司法职业所固有的对法官有约束和规范作用的道德准则,是其在法官职业实践中行成的比较稳定的伦理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法官在本职工作中应遵守的伦理规范。

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是法官职业伦理最为_的价值原则。它体现了法官职业伦理的价值实质。我国是_国家,我国法律职业的基本原则必然要体现_国家的性质。在体现国家性质的同时,也要体现法官职业_共同遵循的规律,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官职业伦理最基本、最朴素的原则,也构成了法官职业伦理内涵的总纲。为更直观地剖析法官职业伦理,笔者认为法官职业伦理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忠实的执行宪法和法律

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必须把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一原则作为本职业的首要原则。如果法官不能做到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他也就丧失的执法的资格,也就丧失了执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依据,也就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官违法,即使是在其公正良心的支配下,对法治的危害也是巨大的。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我国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官职业伦理也必然要体现这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就是司法工作的一切要从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出发,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作为法官,遵守法律、依法执业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这对法官而言就是在审判活动中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我国现行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对这一原则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部分专章规定了提高司法效率问题。西方有一句法谚,“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正是因为正义的时效性,也就决定了判决的时效性,进而要求法官要及时断案,这不仅是司法属性的必然,更是我国_经济_下矛盾激增背景下的必然。

(4)清正廉洁,遵守纪律

就是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的审判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法官法》有关于清正廉洁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专章对保持清正廉洁做了具体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法官作为执法者,首先必须遵守法律,这是所处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法的必然要求。作为法官,只有清正廉洁才谈得上公正执法,如果违背了清正廉洁的原则,其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必将受到质疑。

(5)坚守司法独立的堡垒,崇尚公平正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作为一名合格法官,“他必须有一种坚定的独立意识,公正的对每一个案件做出判决,不害怕也不偏袒特定诉讼之中或以外的某人或某个机构。”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_,是法官的生命线。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的内在,法官也只有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在无利害关系的情境中才能真正权衡寻求最佳, ……(未完,全文共13888字,当前仅显示33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析法官职业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