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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牧食品局2011年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表时间:2011/5/7 8:36:01
目录/提纲:……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二、整治重点
(一)全县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经营单位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
(三)畜禽屠宰加工场(点)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禁止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的经营和使用
(二)全县所有乡镇的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四、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饲料、兽药经营专项整治
(二)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三)进一步加强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四)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二)协同配合,合力推进
(三)强化沟通,畅通信息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五)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
……
县畜牧食品局
2011年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_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2011年_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_十七大精神和_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监管、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针对存在的问题,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促进我县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全县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经营单位
检查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经营单位销售的添加物情况、检查其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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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等自律制度;
四、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饲料、兽药经营专项整治
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法规要求,
对饲料兽药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和经营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验饲料、兽药经营户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饲料经营条件合格证》及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检查所经营产品包装及标签是否使用规范,是否假冒他人商标、标签、名称。检查是否合法经营,所经营产品是否符合经营规范,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经营假冒伪劣及违禁产品等;对未取得经营资格、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条件的饲料兽药经营户责令停业整顿,组织法律法规及技术知识业务培训;对农业部及**省产品抽样检测重点监控企业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不依法服从管理者,坚决予以取缔;无证照非法经营饲料兽药,没收全部兽药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查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养殖行为;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认证工作,规范养殖行为,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以治理畜产品“瘦肉精”污染为重点,深入开展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强化使用环节监管,指导各畜禽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购进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必须从合法合格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其它化合物以及滥用兽药,严禁使用人用药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各养殖场(小区、养殖大户)在购进兽药、饲料等投入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相关票、证,并建立完善进货台帐和进货单存留制度,完善使用记录档案,强化建立追溯机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力度,确保及时、有效清查问题产品,切实维护广大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及屠宰场(点),对重点地区加大检查力度。重点对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以及私屠滥宰频发区域等地区,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违法定点、私自定点、一证多点;对部分手工屠宰点,特别是一点多个代宰户的定点屠宰场点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生猪(牛、羊)屠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要加大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凡是在定点厂(场、点)查出有加工、销售注水猪(牛、羊)、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特别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屠宰场,要重点监控和复查,对于集中整治阶段责令整改的定点屠宰厂(场、点),凡整改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能保证生猪(牛、羊)屠宰质量的,不得允许恢复屠宰加工。加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对屠宰企业(场、点)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定点屠宰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屠宰环节的病害猪及生猪产品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一经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收购加工病害生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积极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要加大养殖环节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 ……(未完,全文共3706字,当前仅显示187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畜牧食品局2011年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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