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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董事监事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1/7/20 17:45:43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董事监事工作规则

1 目的
规范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的工作行为,确定董事、监事的工作程序,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所有专职或兼职董事、监事。
3 职责
3.1集团公司资本市场及股权管理部负责董事、监事工作行为的
管理。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和贯彻实施集团公司的战略部署和要求;组织形成集团公司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意见;组织董事、监事进行相关管理业务的学习;听取董事、监事的报告;检查和评议董事、监事的相关工作;向人事部门提出董事、监事的奖惩、任免建议;对集团公司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2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监事任免、推荐、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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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署和要求,与各股东方沟通协调,促进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

4.4 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公司的章程及制度规定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和在其它场合或情形下所提交的议案、进行的表决以及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能违背集团公司的战略思想、经营目标、管理理念、规章制度及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

4.5 集团公司推荐到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和监事须及时掌握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资产、财务、计划、投资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及时向集团报告公司的重大紧急事项,向集团公司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4.6 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须向集团公司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提交本规则要求的各项书面报告和文件材料。

5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

5.1 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公司须报请集团公司批准的事项,必须提前专项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后,方能作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议案。

5.2 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控股公司须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的十个工作日前,向集团公司资本市场及股权管理部和集团派出董事、监事报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拟研究审定的议案。对其它股东方提出的议案和其它意见予以简要书面评论和说明后及时报集团公司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

5.3 集团公司向其直接管理的参股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应在接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和议题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报送董事会、监事会拟研究审定的议案或议题的有关具体情况,并予以书面评论和说明。

5.4 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在收到会议议案和书面评论后,应立即转送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研究审查,必要时组织召开有关董事、监事和职能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并按集团公司有关事项审批程序研究确定。

5.5 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负责将集团公司的确定意见通知董事、监事和全资、控股子公司。

5.6 条件允许时,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提案、议案一并组织研究审查,并按集团公司有关事项审批程序研究确定。

6 议案的表决及报告

6.1 董事、监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向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规定向所在公司办理有关请假、委托他人出席等手续,所出具的委托授权书中须载明委托事项、是否委托表决及表决意见等。

6.2 董事、监事要按照集团公司研究确定的意见,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研究和表决,行使董事、监事职权。

6.3 集团公司向其直接管理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妥善保存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当次会议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的副本或复印件一份送集团公司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保管,必要时附送补充报告。全资、控股公司由公司报送。
资本市场与股权管理部负责按规定时间将一份文件和会议纪要及补充报告转送集团公司文档管理部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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