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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发表时间:2011/8/3 21:05:16
目录/提纲:……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
区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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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对疑难、争议问题,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人员正式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 ……(未完,全文共1864字,当前仅显示11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