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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表时间:2011/8/3 21:10:12
目录/提纲:……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
(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
(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七)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一)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比较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二)三次以上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情形
……

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金水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8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人的原因致使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 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三)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 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 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 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比较轻微的;
(三) 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吃请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 三次以上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 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卫生行政部门形象的;
(四) 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 承办人员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取证不足等,致使所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 应当审批、审核而未经审批、审核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局主要负责人不知道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局主要负责人知道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 监督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被上级领导改变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上级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四) 经审批或审核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或许可办理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所负责人和承办监督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 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经复议(审判)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参照上述条款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按下列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一) 属于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行为,责令立即予以改正,撤消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责任人和(或)科室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
(二) 属于情节较重已经造成损害和较大影响的过错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暂停执法活动,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 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过错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对责任人视情况分别予以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卫生行政执法岗位;
(四) 属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索贿)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情节轻重和 ……(未完,全文共2133字,当前仅显示135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卫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