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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的腐败问题初探

发表时间:2011/9/7 10:17:08
目录/提纲:……
一、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腐败问题的特点和成因分析
(一)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2、“围标、串标”现象的存在原因
一是权钱关系与缺乏诚信基础滋生了“围标、串标”市场
二是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使“围标、串标”有了可乘之机
(二)招标投标中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1、招标投标中的贿赂与一般贿赂相比,具有一些较为显著的特点
一是环节多
二是表现形态多且隐蔽
2、招标投标中贿赂的产生原因
二、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腐败问题的治理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
2、建立标后监管的监察机制,使监管由定标延续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机制
1、积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
2、完善评标专家库建设
3、积极发展网上评标系统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实施全过程、全履盖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信息公开制度
2、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3、规范招标行业的代理行为
……

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的腐败问题初探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贿赂揽得工程,或串通其他企业,或利用其自身资质充当只投标不中标的“陪标经纪人”,致使部分投标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腐败问题。通过分析近年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几乎都能发现腐败问题的存在。不法建筑企业争取到项目后,就会想方设法弥补因腐败造成的“损失”,致使工程质量大打折扣,甚至引发安全事故。上述腐败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挫伤了投标人依法投标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此,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的腐败问题已经势在必行。
一、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腐败问题的特点和成因分析
(一)招标投标中“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及原因
1、“围标、串标”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者,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的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基本上分为三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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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串标或挂靠等。二是表现形态多且隐蔽。贿赂的表现形态包括货币现金,这是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贿赂物,如宣传费、信息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费等;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现金支票、代金券、消费卡等;物品,如直接给付房子、车辆等大宗商品;其他形态,如提供出国旅游、考察机会,为其子女提供就业上学机会等。三是受贿人范围较宽,一般来说,行贿人主要是指竞标的建筑企业,而受贿人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成员、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对中标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2、招标投标中贿赂的产生原因。
(1)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_初级阶段,建立和完善与_市场经济相适应的_、机制、法律和管理制度还需要一个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空隙和漏洞,使商业贿赂的滋生有可乘之机。从招标投标法来说,其自身法律条文存在不足。例如,它虽然明确禁止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但条文并没有对串通的具体行为表现进行界定,以至于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建设工程本身存在的一些特性也是贿赂容易滋生的重要原因。一般性建筑工程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由于一个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伸缩度,且工程成本控制及账务处理较具弹性,存在着“黑色利益”空间,这个空间为工程项目招投标提供了“暗箱操作”的物质基础。在施工过程中,一些不法建筑企业可能通过设计变更、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使建筑市场在宏观上形成过度竞争的局面。
(3)市场竞争的无序和企业诚信的缺失。市场秩序混乱与贿赂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建筑企业门槛太低,数量发展太快,导致建设市场成为严重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施工企业间的过度竞争,政府管理缺位,客观上也容易产生贿赂问题。由于工程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b_m,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的情况,减少了投标人因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查处的风险。另外,一个企业提供的虚假信息即使被识破,也不一定会受到查处或被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尽管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审核,但由于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二、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腐败问题的治理建议
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和贿赂等腐败问题,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从多个方面进行长期的努力。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
1、通过全面、系统地总结招投标平台运行几年来的实践,积极借鉴各方经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招投标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和
监管。从目前实际情况分析,可以根据几点确定围标、串标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大部分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非招标文件原因引起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错误或遗漏之处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者电子文件属性内容异常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等。
2、建立标后监管的监察机制,使监管由定标延续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监管部门应以开展合同结算备案为突破口,开展招投标延伸管理,推行履约报备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严格合同终止备案、合同解除备案、合同重大变更备案和合同履约基本情况备案,加强对合同履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转包、违法分包、任意变更合同、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杜绝虚假合同的实际履行。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定标机制。
1、积极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投标企业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施工方案优化、强化内部管理,以降低施工成本,使其报价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并形成先进的企业内 ……(未完,全文共4421字,当前仅显示22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的腐败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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