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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1/9/16 14:35:28
目录/提纲:……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
(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投保的船舶应持有保险证明或文书
(七)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政管理机构发放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九)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实行船员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度和强制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客运逐步实行公司经营化管理
(三)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条件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严禁渔业船舶、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游乐船艇(筏)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范围内航行
(四)自用船载人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在划定的区域航行
(五)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水库、湖泊从事经营性漂流活动
(一)严禁船员在疲劳驾驶、超时驾驶、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
(二)在停航封渡、航道水深不足或者对航道水文情况不明的情况下航行
(三)能见度不良或夜间航行
(四)船舶技术状况不良或者工具不齐的状况下航行
(五)在禁止抛锚、停泊的水域抛锚和停泊
(六)必须保证船舶安全有足够的值班人员状况下停泊
(七)其它影响船舶安全的状况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相关企事业单位:
《**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水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行政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水上水下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与维修、航道、港口建设、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5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县人民政府成立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分管县长任指挥长,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县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海事处,办公室主任由县海事处长担任。
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对发生事故的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利用现代科学手段发挥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快速、高效地救助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充分履行政府公共职能。
第十六条 县政府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研究并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要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加强培训和演练。每年汛期以前组织多部门、多科目的综合演习、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实战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涉水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汛期突发事件、防洪抢险、险情救助,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的防洪能力。迅速、及时有效的控制险情,提高汛期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县政府召**办、交通、水务、公安、海事、渔政、渡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制定当年汛期应急预案。汛期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水务部门要及时通报水情,预报汛期险情,交通、海事部门要靠前指挥,调度抢险船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库区蓄放水机制
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水情信息传递制度和通报制度,在因调水作业导致水位急剧变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区域内及时发布水情信息。
凡水利、水电工程在调度计划方案使水位24小时变化达1.5米以上时,工程管理或经营单位必须将有关情况提前24小时通报到沿库区镇乡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沿库区有船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通知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未及时发布水情信息,导致人员伤亡和船舶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规范化制度建设、认真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人员、经费、责任的落实,保持管船员队伍的稳定,规范管船站管理工作。建立年度乡镇分管领导、管船员、签单员法制培训制度;建立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分管领导、管船员离任、接任交替述职制度;建立辖区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建立自用船管理制度;落实政府、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规范生产经营模式,客运船舶逐步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货运船舶实行社会化经营管理,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水运建设,渡口建设、管理实行公益化。
第二十一条 加强采石采砂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安监、水务部门负责采石采砂船舶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采石采砂船舶负责日常安全管理,海事航务机构加强对采石采砂船舶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隐患排查台帐制度,实施辖区隐患分级治理、落实跟踪整改责任制,加强老大难挂牌隐患整治。对排查工作不认真而产生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二十三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航行和使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
(四)参加营运的船舶应持有航务管理机构发放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批准的航线;
(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投保的船舶应持有保险证明或文书;
(六)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七)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政管理机构发放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八)所有船舶应按规定设置废物回收袋(桶),不得向水域倾倒垃圾污油、污水及其他废物;
(九)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船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船工作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合格并持有海事管理机构发放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二)船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按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发放的有效船员服务簿;
(三)船舶应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配备相应等级的技术船员,并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船员最低配员证书。
(四)非机动船舶驾长、渡工应取得海事 ……(未完,全文共6848字,当前仅显示24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某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