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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标准

发表时间:2011/11/14 21:01:44
目录/提纲:……
5、2.4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5、2.5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5、5.3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5、5.4公司设立的_机构应定期将会计档案资料安全运回国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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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网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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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并在原《会计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原公司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财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云南电网公司财务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扬武。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周正风、陆映梅、罗体承。
本标准由廖泽龙批准。
本标准由云南电网公司负责解释。QB/YW216-03-20071会计档案管理标准
1 范围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x_m,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电网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含直属分支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1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南 电 网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B/YW216-03-2007会计档案管理标准(试行)2007-09-01 发布 2007-09-01 实施云南电网公司 发布QB/YW216-03-20072
5.2.3 移交本单位档案保管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
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5.2.4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
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5.2.5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5.3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5.3.1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 年、5 年、lO 年、15 年、25
年 5 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5.3.2 本标准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附录 A、附
录 B 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标准附录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办理。

5.4 会计档案的保管
5.4.1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应当以磁性介质进行保存。

5.4.2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
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保管部门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3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保管部门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5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
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5.1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
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5.5.2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
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5.3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5.5.4 公司设立的_机构应定期将会计档案资料安全运回国内保管。

5.6 会计档案的销毁

5.6.1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
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5.6.2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标准 5.5.1 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a)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b)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QB/YW216-03-20073c)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保管部门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d)监销会计档案 ……(未完,全文共4557字,当前仅显示23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云南电网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