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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14 21:17:40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生产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要求及检查与考核等。
本规定适用于国电大寨水力发电厂生产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职责

3.1作业部门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3.3安生部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临时电源管理
4.1.1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方可进行接用临时电源。
4.1.2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大于6m(指最大弧垂)。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1.3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1.4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油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1.5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1.6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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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线。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1.20保护零线宜使用多股铜线,严禁使用独股铝线,单相制的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除外)。
4.1.21电焊机电源的控制装置必须是独立的,容量符合焊接电源的要求,控制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的最大额定电流,以保安全。接地线必须有固定的接地点,严禁利用金属结构、电缆管、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吊车轨道作为电焊地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机的接线柱、极板和接线应有防护罩。使用插销孔接头,接线板上各接线端子应统一编号,且应与电焊机的编号一致。电焊线不能有裸露。各拖地线路路经处不能与钢丝绳索交叉和金属的尖锐边角接触,与通车道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遮、垫措施。
4.1.22采用临时照明时,照明线应相对固定,灯具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临时电源线不能在地面上拖挂。行灯严禁接用220V电源及灯泡。行灯电压应是安全电压,灯泡应有保护罩。临时照明线路不准接绑挂在金属结构上。
4.1.23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及行灯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但拖用软线不应超过10m,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1.24应使用标准规格的熔丝(片),对低压电动机可取额定电流的1.5—2.5倍。照明、电热器可取额定电流的1.1倍,不能使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代用。
4.1.25电气设备的停电,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有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4.1.26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4.2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4.2.1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使用。对桥、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卷扬机操作人员,需持有效证件方能操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一经发现作违章作业处理,如产生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4.2.2使用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起吊前排除,并做好检查记录;
4.2.3对桥、门式起重机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
4.2.4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2.5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
4.2.6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4.2.7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4.2.8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轨道式起重机的轨道应有可靠接地;
4.2.9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不应进行操作:
4.2.9.1无劳动部门颁发的起重作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4.2.9.2非起重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
4.2.9.3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4.2.9.4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4.2.9.5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2.9.6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4.2.9.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4.2.9.8易燃易爆物品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和经过批准;
4.2.10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4.2.10.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4.2.10.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2.10.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2.10.4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4.2.10.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4.2.10.6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4.2.10.7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4.2.10.8不得长时间将重物悬吊在空中,有重物悬吊时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4.2.10.9有主、辅两套起升起构的起重机,主、辅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4.2.10.10各类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联锁、信号指示应完整良好。严禁在失去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或带病运行。
4.2.11起重工一般安全要求:
4.2.11.1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4.2.11.2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小于120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4.2.11.3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4.2.11.4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4.2.11.5进行悬吊重物下降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4.2.11.6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指挥起吊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4.2.11.7工作结束后钢丝绳或专用工具必须落地存放,严禁悬吊空中。
4.2.12起重机械的管理要求
4.2.12.1各类行车、电动葫芦 ……(未完,全文共7834字,当前仅显示27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发电厂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