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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学习札记

发表时间:2011/11/21 13:22:34
目录/提纲:……
一、税务稽查程序发生重大变化
(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二、税务稽查工作定位更加科学全面
三、注重强化稽查内部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
四、规范了税务稽查案件的移送制度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五、建立了税务稽查案件的中止、终止制度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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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学习札记

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自2010年起实施,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1995年颁布的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基础上作了重大修改,突破。笔者谈谈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实施一年来的学习与实践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 税务稽查程序发生重大变化

为加强税务稽查内部控制,防范执法风险,新《规程》规范了税务稽查工作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将立案作为税务稽查的启动程序,即强调不立案不检查,凡立案案件都需经过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这也是进一步明晰征管、稽查职责分工的需要。为提高税务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合理配置检查力量,新规程将稽查选案分为确定待查对象和立案两个环节,强调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的筛选分析和稽查局的自主立案。取消了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包括取消查补税款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的标准)。

选案环节。税务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稽查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8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规定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新《规程》同时用大量篇幅对各类证据的取得进行了分别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衔接。

审理环节。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由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新《规程》规定实施三级审理机制,即审理部门审核、稽查局集体审理、税务局集体审理,以避免执法风险,确保审理工作有序开展。其中税务局集体审理即现在执行中的重大案件会审。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进行的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和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的规定有所冲突,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行政执法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为了回避这一问题,根据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的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规定,将其描述为“所属税务局审理”。

新《规程》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和原《规程》四十五条对比,主要是审理时间延长,从10日增至15日,同时完善了不计算在审理时间内的情形。对需要延长审理时限的,增加了一道程序,即要经稽查局局长批准,防止随意延长时限的问题。

新《规程》第五十一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相衔接,规定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五十三条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相衔接,规定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明确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新《规程》第五十四条强调稽查案件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均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五十五条要求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原《规程》比,内容更加全面,增加了检查范围和内容,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方便被查对象对照文书及时和正确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稽查结论的对象仅为被查对象,而税务行 ……(未完,全文共8083字,当前仅显示22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学习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