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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地产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表时间:2011/11/21 13:24:08
目录/提纲:……
一、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协税管理机制基本停滞,税源的事前管理难以到位
(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纳税申报不真实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
二、税收征管建议
一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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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地产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5年9月,《新余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办法》出台,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高效、有序管理,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效果显著。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税收环境的不断变化,旧的征管办法中部分规定难以适应当今的税收管理,阻碍了“二业”税收的正常发展,征纳双方都有一些值得认真思索和岌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协税管理机制基本停滞,税源的事前管理难以到位。如果按“办法”的第六、七条的规定执行到位,税务部门基本可以做到源头管理。现在的管理基本靠工作人员上门催缴,发现施工地点也难以联系到具体的纳税人,只能以具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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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各类收据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现实经济活动中,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开具“预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以商业销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却用乙地开具的发票也能一样结算;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购进建筑材料时,为压低材料进价,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

二、税收征管建议

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建议市局与城建部门进行协调,能否房产或建筑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先到地税进行备案。使地税能及时掌握全市批复立项的所有工程项目,做到源头管理,加强税源跟踪;同时,对于市政工程能否及时传递相关的合同及资料。

2、关于不通过政府招标办的建筑项目管理问题,建议由直属分局主要管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摧缴,统一到市地税办税大厅缴纳税款,按不同性质划分税款;(1)通过政府政府招标办或正常立项的项目,按建筑房地产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后确定的划分比例进行划转;(2)关于一些小的建筑项目(不需要立项的项目),或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建筑工程及厂房建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摧缴,到市地税办税大厅缴纳税款,可据实划转,进一步提高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性,又防止税款流失,同时维护了税收征管次序。

3、鉴于目前建安市场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多样性,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相应的建安营业税纳税人;以建安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不存在争议。对普遍存在的施工队挂靠建安公司,收入成本均不在公司账上核算的情况,明确项目经理部为建安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既符合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即只有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纳税人,又能解决重复课税以及现实生活中税务机关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从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能够进一步规范建安市场税收征管秩序。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凡项目经理部负责的工程的用工权、物资采购权、财务收支由项目经理负责,且工程本身的财务收支不在公司账上反映,项目经理部以建筑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后,项目经理只是上交公司一定的管理费,工程本身的收支公司不负责。对这种情况一律明确项目经理部与建安公司是一种实质上的转包分包关系(虽然建筑法不认可),明确建安公司是项目经理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因为建设方是与建筑公司结算款项,不直接与项目经理打交道),项目经理部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所有项目经理都需到工程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明确项目经理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4、明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律以收付实现制为准,不再采取权责发生制,并明确建设方必须凭施工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方能付款。有的同志会担心,如工程早已完工,建设方就是不付款,那么这一块营业税不就漏了吗,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工程款迟早要付的,只不过推迟了纳税时间 ……(未完,全文共2642字,当前仅显示16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谈房地产建筑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