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毕业论文/文教论文/公司/企业讲话/民营招商/规章制度/督查/>>正文

论文:公司监事会制度之完善(以监督权为中心)

发表时间:2011/12/12 21:05:35


公司监事会制度之完善——以监督权为中心

构建公司权力的制衡机制是公司治理的_所在。我国公司法确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当中,监事会是专司公司内部监督职能的部门,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监督权的有效地行使。由于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监督权的规定存在重大的缺陷,影响了监事会的价值功效,甚至出现了监事会虚化现象。本文以监事会监督权为中心,探讨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一、监事会监督权的价值功效
为了避免董事会利用日趋膨胀的职权优势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对其活动的监控就显得十分必要。股东个体势单力薄且个体监控耗费成本太大,难以形成对董事会的有效制衡;股东会属于非常设机关,也无法对其实行经常的监督。相比较而言,作为常设机关的监事会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行使监督权动态地监控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经营活动,从而成为了股东利益的“守护神”,弥补了股东和股东会在监督方面的先天不足。因此,监事会监督权是保障现代公司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或者说,防止董事会滥权、维护公司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事会监督权的实现。
从公司立法和实践来分析,我国实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8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实际意义[4]。

2.独立性没保证

(1)从监事的任免分析,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就监事选任程
序而言,公司法坚持的是同股同权原则,不利于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监事进入监事会。在实践中,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董事会手里,这样很难保障监事的独立性。在具体的解职规定上,由于没有规定监事解任的法定事由和程序,使得监事的独立缺失了制度性保障。

(2)内部行政隶属关系妨碍了职工监事作用的发挥。公司职
工监事的工资待遇、奖惩等都由公司董事、经理决定,这使公司职工监事很难大胆对公司的管理层行使监督权,更不可能真正发挥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与其说职工监事“监督无力”,不如说其是“无力监督”。

3.专业性无要求
监控能力与监督实效直接关联。监督范围涉及公司的具体业务和生产环节的各个方面,也涉及财务资料的收集到报表制作与披露的全过程,其相应的监控能力是以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作支撑的,否则就无法对被监控者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我国《公司法》仅仅规定规定了不得担任监事的主体范围,欠缺对监事积极资格(专业技能)的要求,相当一部分监事缺乏行使监督权的必备专业素质,不少监事存在“三不精通”现象(即不精通专业法规、不精通企业管理、不精通财务制度),也就无法对被监督者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上的缺失和遗憾。

4.约束和激励机制不明确
监事会职能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监事会成员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工作。公司法关于监事的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粗陋,没有规定对监督不力者的处置措施,不利于督促其切实履行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直接影响到监事会监督效能的发挥。相对于股东为刺激经营者尽职工作所给与的薪酬而言,监事的报酬显然低得多,股权激励计划也往往与监事无关,这样的情况下期望监事会成员热情高涨实在是强人所难,成为“花瓶”监事,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三、以监督权为中心,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
从立法的角度看,监事会权威不够的直接根源在于公司法没有确立其应有的地位,立法者没有从完善公司治理的高度去确立和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实践已经证明,不加强监事会的地位,就不能形成公司的良好的自律环境,各种违规行为就不能及时地被发现和制止。因此,为了更加规范和稳定地发展,在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时应树立强化监管的理念,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权力。
由于董事会执行的经营管理职能具有日常性和综合性,因而即使是在监事会权力比较强大的德国,董事会也比监事会更有实权。
为了有效的制衡董事会,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都致力于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经验,夯实与拓展监事会监督权。

1.监督权之夯实
制度设计的重要功能是合理确定权力边界。笔者以为,要切实发挥监事会应有的监督职能,监事会的以下三种权利有夯实之必要:

(1)关于财务检查权。公司财务检查权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权
力,主要内容是了解、核实公司的真实的财务状况,旨在在保证公司自身财务安全的同时,也保证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最终维护和促进市场交易的安全。现行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财务检查权的规定略显空泛。笔者以为,监事会财务检查权至少应包括:第一,监事会可以公司名义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检查,费用由公司支出。第二,妨碍监事会履行检查职责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对于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会议列席权。尽管公司法规定了监事有权列席董事
会会议,在实践中此权力却往往被忽视,使其不能发挥效用。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的决策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承担监督之责的监事会应尽可能帮助其避免决策不当。
为达这一目的,事前监督必不可少。因此,立法应明确规定:监事会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经营决策,就其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参考;董事会的召开必须有至少一名监事列席,否则其决议的效力受到影响;监事的会议列席权属 ……(未完,全文共6242字,当前仅显示219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公司监事会制度之完善(以监督权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