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科技/>>正文

科技局权力运行汇编

发表时间:2011/12/16 23:17:24
目录/提纲:……
一、科技局主要职能
(九)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二)工业科技科
(三)农业科技科
(四)科普宣传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
(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的
(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降低消耗的
(五)综合治理江河湖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六)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大众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
(七)促进科技扶贫开发,推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三、《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资金、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出版管理条例》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_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
区科技局权力运行汇编

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word版全文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可看到下载地址)。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

第一部分 行政职能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科技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科技发展战略、科技_改革、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编制、实施全区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他科技产业(基地)规划;参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牵头拟订科技风险投资政策,管理全区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组织申报和管理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三)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省、市、区科技奖的申报与推荐工作;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贸易单位的备案工作;指导、监督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指导和组织全县重大技术交易活动。
(四)负责科技法律法规、科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区科技成果及转化、科技奖励、科技b_m、技术市场、科技统计、科技信息以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程;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区各类科技研究开发(工程)中心的建设;指导和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六)贯彻实施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拟订科技人才发展的相关政策;协助做好科技人才的引进、选拔、管理、服务等工作。
(七)负责指导专业技术协会、学会(研究会)工作;健全科普网络;开展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及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实施全区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开展《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负责版权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知识产权统计,专利申请补贴发放;审查专利实施资金项目和专利试点企业申请,组织推动专利技术转让及实施和产业化建设。
(九)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及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55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促进高产、优产、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七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结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_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
(二)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
(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
(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前款所列基地和机构的基本建设经_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划。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_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_,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b_m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全文共24331字,当前仅显示437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科技局权力运行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