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政法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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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政法部门。
第六条 政法部门收到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使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s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不应与公用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捆在一起核算。
第八条 政法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此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局和政法委。
第九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纳入财政部门政法专款管理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条 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未实行单独核算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政法委要加强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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