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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发表时间:2012/7/8 10:27:31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然气的生产和进口、市属天然气门站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管道输送,以及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监察工作。
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燃气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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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审批。安全评价报告须经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部门组织审查,修改完善后,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本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经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部门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和安全评价审查意见以及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作出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后,建设单位应将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报本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移送城建档案部门,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落实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相关应急任务,做好燃气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气源储备和紧急调度等工作。

第三章经营和服务第十三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新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经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报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领取燃气经营或供应许可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分类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
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燃气经营企业申领《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o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组气化站(含瓶组管道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加气站等申领《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五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个人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
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经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申领《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请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第十七条申领《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经各镇、开发区、办事处燃气管理机构初审后报请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第十八条《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未换证的则视为无证经营。
第十九条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在申领及换发许可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燃气设施的现状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在90个工作日前向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但对工业用户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布24小时服务和报修电话,接到用户报修电话后应当及时维修。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应当满足用户需求,确保储气和输配能力达到安全、正常供气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 ……(未完,全文共6446字,当前仅显示226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