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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发表时间:2012/7/8 14:25:05


常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苏府规字〔toll } s号)、《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常政发规字〔}dll7 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管网、水箱(塔)、贮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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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正式供水前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签订相关委托管理维护协议,约定移交管理事项和相关费用,并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前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供水企业对收取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分十年计入营业收入。移交管理维护协议应当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的质量保修规定对移交的供水设施进行保修。
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列入项目建设开发成本。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按居民用电标准收取。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性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本办法实施前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按国家、省相关规范和苏州工程技术规程要求进行建设、整改,建设、整改方案应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的住宅项目,由市供水企业制订计划,分期对全市二次供水设施实施改造,改造完毕后由供水企业接收管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市供水企业负责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未接收管理前,按现有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对未实施抄表收费到户的住宅小区仍按现有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在实施户表改造后再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负责最终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最终用户计量水表后的供水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协议对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抢修维护。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建立水质检测和公示制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管理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检验结果应当向当地居民公示。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掌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操作规程及日常卫生管理要求;
(二)清洗、消毒人员未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并通过每年的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每半年分别向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压等有关资料,并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加强 ……(未完,全文共2377字,当前仅显示151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常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