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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7/8 15:20:00


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景观照明是指在公共场所及周边建(构)筑物、设施等处设置的美化城市夜景的装饰性照明。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等经营性照明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景观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财政、公安、城管、城投、旅游、商贸、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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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和相关城市景观照明规划。
第九条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竣工,应报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建设和改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优先考虑采用绿色节能产品,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照明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按照景观照明设施附着场所性质的不同,分别落实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责任:
(一)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新建或改建景观照明设施,由本市专业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建设维护资金由市级财政按照单位性质分解落实。
现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已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其景观照明设施应经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验收合格,由本市专业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

(二)在各类企业所属建(构)筑物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由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负责建设和维护,接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的监督指导,建设维护资金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和写字楼等商业楼宇时,应按要求同步建设景观照明设施。项目竣工,景观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统一管理,委托本市专业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标准、要求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四)在市级财政出资建设的安置房、经适房、廉租房等住宅小区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由本市专业单位负责建设和维护,建设维护资金由市级财政落实。
在现有住宅小区或住宅楼新建或改建、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由本市专业单位负责,建设维护经费由市级财政落实。

(五)其他确需由市级财政承担建设、维护费用的景观照明设施,须报请市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由本市专业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景观照明用电线路应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等其他用电线路明确分开,实行专一线路,单独控制。相关用电线路和集中控制设备的安装费用由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合格,且按要求开启的城市景观照明用电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运行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集中控制,并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后单独计量。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每周五和周六;
(二)法定节假日;(三)其他临时需要开启或关闭的。
第十五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建(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接用景观照明电源,不 ……(未完,全文共2181字,当前仅显示138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常熟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