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检察院/政法武装/能源/环保/生态/城建讲话/贿赂/法院/调研报告/>>正文

检察院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2012/8/14 20:25:52

县检察院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调查分析报告

**县地处桂北山区,林业、水电资源丰富,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较为突出。2008年以来,该院共立案查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5件5人。为此,该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犯罪主体身份看,均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其中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3人,乡镇企业管理站2人。

2、从所涉及的罪名来看,罪名集中,均为玩忽职守罪,其中涉及林业资源的玩忽职守案3件3人,涉及安监领域玩忽职守案2件2人。

3、从主观故意上看,所涉及的案件均为玩忽职守行为,主要表现行政不作为,对工作严重不负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3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2008年查办的陆某某玩忽职守一案,该县灌阳镇乡镇企业管理站负有对该镇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的职责,时任该站副站长的陆某某在对本辖区内的灌阳县某电站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操作,只是按旧习惯办事,检查时流于形式,未深入到隧道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安全隐患,导致该工程掘进工程作业面发生爆炸事故,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3、部分执法人员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对渎职法律认识不清,存在侥幸心理。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认为自已仅仅由于工作的失职,监管不力,个人没有收受任何好处,最多就是工作不认真,根本没有意识到“不作为”会构成犯罪。

4、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现在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多为“双重领导”,即乡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这样就容易出现“都管,都不管”的状况,领导和管理的不明确、不到位,给基层工作站人员特别是负责人渎职犯罪提供了气候条件。

5、对渎职犯罪打击不力。由于林业系统的渎职犯罪不直接损害个人利益,群众很少举报;犯罪牟取的往往是本单位小团体利益,内部人员不愿举报;加上犯罪手段专业性、隐蔽性强,使得犯罪发现难、查处难,等到侦查、判决时,往往已时过境迁,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同时,对渎职犯罪案件还存在处罚偏轻的问题,如该院所查办的5件5人,法院均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无一例案件判处徒刑。

三、防治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检察机关要加大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加强该领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地宣传职务犯罪的相关知识,把法制教育贯穿到各项工作的始终,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认识到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从心灵深处筑起抵御职务犯罪的堡垒,增强法制意识,从而避免渎职行为的产生。

2、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既担负查办案件的职责,也担负着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为此,加大力度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要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咨询机制、建立与行政执法部门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案件移送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预防和专业预防,共同做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3、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克服“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四大困难,改变对“不落腰包的腐败”的同情心理,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做到依法立案,快捕快诉,从严打击,对判决不当或量刑畸轻的,坚决抗诉,起到威慑和警戒犯罪分子的作用,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

4、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未完,全文共2360字,当前仅显示150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检察院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