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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年来自侦案件线索来源匮乏问题的分析探究

发表时间:2012/8/14 21:04:45
目录/提纲:……
一、近期线索来源状况
二、目前线索来源问题的特点与成因
1、发现问题不移交
2、事不关己不移交
3、内部解决不移交
1、多头举报、越级举报
2、多部门受理举报,多次调查
三、解决线索来源匮乏的对策
……
对近年来自侦案件线索来源匮乏问题的分析探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_由计划经济转轨到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模式。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围绕经济利益而引发的腐败问题也呈现出了多发性、复杂性,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呼声越来越高。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罪名种类、犯罪构成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给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职务犯罪已经向主体复杂化、手段新颖化、社会危害多样化演变,而且侵害对象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蔓延,直逼国家的人事权、审批权、司法权,腐蚀国家机器;商业贿赂犯罪也从过去的集中发生在经济经营领域逐渐向经济管理、审批领域快速_,毒化党风、政风、商风和民风,加剧诚信危机和拜金主义。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面对众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地感到:及时、准确地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是确保“稳、准、实”的打击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而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线索信息来源渠道不畅、线索信息滞后,已成为制约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首要问题。

一、近期线索来源状况

以我院反贪部门为例:2008年至今,反贪部门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20件,线索来源分布情况是:反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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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些单位或相关执法部门法律意识不强,发现涉嫌犯罪线索不移交或不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从近几年检察机关案件线索来源上看,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主动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微乎其微。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发现问题不移交。有些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监管部门在对所属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能够发现一些单位在财务账目、专项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产等方面存在重大违规或违法问题,面对存在的这些问题,这些主管单位或监管部门的处理方式大多是即不做进一步深入调查,也不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反馈情况,而是在接受了被调查单位的吃喝款待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问题便不了了之。

2、事不关己不移交。有些职能部门在对相关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同时发现了经济方面的违规、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后,只是按照自己的职权范围进行一般性处理,对违规、违纪问题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对其无权处理的违法犯罪问题认为“自己既然无权处理,也没必要得罪人把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因此放任不管;更有甚者借机吃、拿、卡、要、报,得到好处后一走了事。

3、内部解决不移交。有些主管部门在对自己的下属企业或部门检查时发现了犯罪线索,由于受小集团利益、本位主义的影响,即怕承担领导责任,又怕因为单位出问题遭到“一票否决”,影响奖金和领导晋升,或是出于对内部相关人员的保护,在内部进行调查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解决,而不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涉案线索。例如:某银行出现业务员多日不上班的异常情况,经内部对帐发现其经手办理的储蓄存款去向不明,单位领导首先想到的不是及时向检察机关报案,而是私下与该业务员或其家属联系催其交款,想内部处理,最后见对方还款无望才到检察机关报案,给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留下可乘之机。

(三)不规范的举报行为及复杂的批转程序,客观上造成线索受理滞后、质量下降

1、多头举报、越级举报。目前,从我们获得的举报信件看来看,其中绝大多数是打印件、复印件。举报人往往把举报信投寄到几个有关部门,强烈要求对举报问题进行受理查处。此外,因不信任当地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而向上级机关越级举报,甚至向_机关进行举报的也逐渐增多。这些举报信绝大多数是匿名举报,接到举报信的办案单位很难直接跟举报人见面,当面了解到第一手资料。这样多头举报、层层举报、匿名举报的结果往往是举报信满天飞,所举报的事实众人皆知、无密可言,客观上人为地加大了侦查取证难度;加之,上级收到举报信后要层层转批,在途时间增加,转到基层办案单位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此时的举报信已经不能称其为“案件线索”了。

2、多部门受理举报,多次调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经常发现,举报人最早是向涉嫌单位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举报,在没有得到满意的查处结果后,才向纪检委、司法机关等进行举报。在检察机关接到举报信开展调查时才发现,举报涉及的内容已经有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是纪检委等部门调查过了,甚至有的已经有其他检察机关初查过了。由于这些受理举报的部门在工作职能、调查方式、工作角度和力度等方面与检察机关的侦查有着较大差异,加上复杂的人为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所举报的问题检察机关无法查证属实,影响成案。

三、解决线索来源匮乏的对策

(一)完善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制度

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作为公民不仅仅要知法、守法、履行好应尽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运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好社会的公共利益。依法举报犯罪是作为公民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最佳方式就是发现犯罪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证实犯罪。国家不仅应当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公民依法举报犯罪、证实犯罪,更应该为举报人提供更完备、周到的b_m措施及人身安全措施,让举报人能大胆地举报、证实犯罪。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知情不举报、包庇他人犯罪的行为应当进行相关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从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特点来看,贿赂犯罪最少应该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或者还有其他知情人;贪污等犯罪行为往往也不是一个人就能独立完成的,一般 ……(未完,全文共4658字,当前仅显示23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近年来自侦案件线索来源匮乏问题的分析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