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党支部
1、消费者定义模糊。1993年制定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领域在横向和纵向方面都得以充分延伸,消费者的范围越来越大。对于哪些是属于《消法》确定的消费者适用《消法》,让审判实践中法官感到有些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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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双倍返还原则等。
3、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审判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首先要证明所购商品、产品存在缺陷,还要就该缺陷与致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从该条的规定表明:只要产品的生产者没有尽到免责事由的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消费者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举证,无须对所购商品、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4、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法律关系竞合、交叉,在审理中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适用侵权法或者合同法在审判实践中不统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一般均牵涉合同关系,而《消法》是侵权法,发生损害时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往往同时主张,比如在责任承担上主张适用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但是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侵权损失。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依据侵权法审理,有的则依据合同法审理,还有的是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针对侵权和合同关系进行选择适用,造成混乱。如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服务过程中财物被第三人盗取的诉讼纠纷,如果消费者以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为由要求经营者者承担赔偿责任,主张适用合同法。经营者则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宾馆、商场、
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 ……(未完,全文共1511字,当前仅显示9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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