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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打”: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统一

发表时间:2012/11/1 8:20:20

依法“严打”: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统一

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或者说执行政策和依法办事的关系,是一个容易引起理论纷争的问题,更是一个在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社会治安整治中,“严打”是根据治安形势而提出的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如何处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二者能否并存发生作用?“严打”期间如何适用刑法?对此,笔者试略探究。
一刑事政策,作为独立的概念,是19世纪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首先提出的,后由亨克、李斯特等人加以推广。西方现代刑事政策的概念,按通常的解释是,“人们常把处理犯罪人的措施和犯罪原因的知识领域叫做刑事政策……把有关犯罪、刑罚和犯罪人待遇等官方政策叫做刑事政策。”[1]西方近现代刑事法,以“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为追求目标,认为:刑法的定罪科刑不是目的,而是为达到防卫社会、预防犯罪目的的手段,刑事政策观念就是刑法定罪科刑的基础政策;刑事立法和司法应从刑事政策观点出发,合乎刑事政策精神,否则是不良立法和司法;刑法的研究不是单纯解释条文,而应以刑事政策的观点探讨拟制刑法条文,确定防止犯罪的对策。
我国学者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之方略。从其横向结构而言,包括定罪政策、刑罚政策和处遇政策;从其纵向结构而言,包括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是指在较长时期内在犯罪控制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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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表现在他们所代表的利益和追求目的的一致性,即都代表了广大人民同犯罪作斗争的根本利益,都体现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根本目的,都符合“_”的要求。其次,两者在基本原则和内容上是一致的,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刑事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刑事法律也只有在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才能使本身的规范要求符合每一时期的特殊要求。因此,两者是能够并存发生作用的,尽管两者的作用不同。我们既要承认和坚持法律是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又要承认和坚持政策的指导作用,这是在新形势下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的关键。然而,在社会治安整治中,执行政策和依法办事的关系问题还很突出,许多人对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并存发生作用问题存在着模糊认识。例如,有人认为“严打”是用政治运动的方式代替依法办案,把“严打”方针与依法_对立起来。一些人忌讳谈刑事政策问题,似乎一谈刑事政策,就有以权压法、以政策代替法律之嫌。其实,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并存发生作用,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而不少人对此在思想观念上还难以适应,导致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要么因循老的工作习惯,甚至法律虚无主义继续作祟,只看政策不看法律,甚或任意以政策代替法律;要么搞纯而又纯的“法律至上”,死抠法律条文,不顾及变化发展了的形势,不研究与刑事法律有密切联系的刑事政策,否认政策的指导作用[5](P8)。
我们要破除观念上的误区,确立刑事政策应有的地位与作用。它对刑事执法活动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规定刑事执法活动的大方向,确定一定时期的刑事执法活动的基本任务;确定一定时期刑事执法的基本倾向和侧重点,根据实际情况,分清刑事执法活动中的轻重缓急。当然,我们不是又回到过去以政策代替法律的老路上去,而是在强调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这样做,不但不会妨碍依法办事,而且能够使执法者更好地掌握运用刑事法律,从而在更高层次上依法办事。
二我国改革开放伊始,刑事犯罪迅速上升。
“严打”方针正是在这种治安形势下,在_集中整顿城市治安活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1980年2月1日,彭真在听取广东省和广州市公检法部门的汇报时提出:当前,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是从轻还是从重,当然要从重。不信,你去问问干部和群众。对刑事犯罪分子的处理是从快还是从慢?要从快,不能慢慢腾腾。不然,就不能及时起到惩戒犯罪分子和41教育群众的作用,并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当然,从重,从快,要搞准,要依法。这是第一次明确、系统地阐述“严打”方针。同年3月召开的_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着重讨论了这一方针,认为这是“搞好当前社会治安的首要刑事法律措施,是符合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的切身利益与心愿的。”[6]1980年6月2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华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去年__在有关文件中提到的对几种现行犯要从重打击,要及时判处。
这是_的方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但是,应当明确,从重必须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内从重处刑;及时或者从快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之内尽快审结案件。从重不是离开法定的量刑幅度愈重愈好,不能违反刑法。从快不是离开法定审限越快越好,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从重从快都要依法,不是依哪个人的意见,谁要重就重,要轻就轻,要多快就多快,那是不行的。”[7]1981年5月,在_政法委召开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彭真同志要求继续坚持“严打”方针,指出:“现在,有的案件因为证据不很完全,就判不下去。其实,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的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这是对“严打”方针的补充,是“严打”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两个“基本”。1983年7月,_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_在同公安部负责人的谈话中,明确指出:“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1983年9月2日_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使“严打”斗争纳入了法治轨道。
从“严打”方针一提出,“严打”的范围与对象都是特定的。1979年彭真在_城市治安会议上,要求依法严惩的是“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1981年_21号文件指出:“目前群众意见最大,认为我们打击不力的,就是这百分之六左右的重大、恶性案件的首要分子,我们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也就是这些人。”1982年10月4日,彭真在_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从重从快,而是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1983年8月,_在《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了从重从快打击的主要对象是7个方面, 17种犯罪分子: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新老鸨儿),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 ……(未完,全文共9818字,当前仅显示26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依法“严打”: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