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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12/11/12 16:31:18
目录/提纲:……
(一)指挥、调度、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全县信访工作
(二)受理信访人向党政机关反映的情况、建议、意见
(三)受理、处理或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信访机构和县委、县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及其他事项
(五)指导、考核各单位的信访工作
(六)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七)负责全县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二)基本事实
(三)具体要求
(四)相应理由和依据
(五)信访事项的来源
(一)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是否属于本级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三)是否属于本单位有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四)是否已通过终结性的信访工作程序
(二)不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一)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办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四)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和档案,不得丢失、隐藏或者擅自销毁
(一)当场能解答的,应当场解答
(二)当场不能解答的,另行约定时间答复
(三)涉及几个单位的,与各有关单位沟通后答复
(二)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一)转送
(二)交办
(三)报请
5、其他需要本单位或上级领导同志做出决定的情况
(一)信访投诉对象是信访大厅工……

信访工作规则

为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强化信访工作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和预防社会矛盾,维护_,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县信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华容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信访大厅)代表县委、县政府负责全县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挥、调度、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全县信访工作;

(二)受理信访人向党政机关反映的情况、建议、意见;

(三)受理、处理或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信访机构和县委、县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及其他事项;

(五)指导、考核各单位的信访工作;

(六)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七)负责全县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

(八)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对_性、突发性事件,统筹调配人员、车辆等;

(十)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县委、县政府给予批评、通报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责任;

(十一)统一管理和使用信访稳定基金;

(十二)负责对信访大厅驻厅干部的管理、培养、考核。

第三条 华容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_性事件联席会议,负责分析、研究全县信访稳定形势,制定工作目标,部署工作任务;针对信访突出问题及_性、突发性事件提出对策;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_性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2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有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各单位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十六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信访大厅指定受理单位。

第十七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信访大厅指定的单位受理。

第十八条 严禁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九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不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或不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办理单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查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二)信访人无正当理由,自收到复查单位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没有请求复核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受理单位依据法定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研究论证后,依法作出决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办理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其中对于信访大厅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单位应当同时向信访大厅上报结案报告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在书面答复信访人时,应当告知信访人申请复查的权利及期限和机关。

第二十六条 信访大厅应当对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单位上报的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进行甄别认定。

(一)经甄别认定,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经甄别认定,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纠正,责成有关单位按照纠正意见,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办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接受信访人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对信访人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不得拒绝,应当如实答复;

(四)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和档案,不得丢失、隐藏或者擅自销毁;

(五)遵守b_m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人的隐私和信访人依法要求b_m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咨询类信访事项的办理;二是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的办理;三是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咨询类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当场能解答的,应当场解答;

(二)当场不能解答的,另行约定时间答复;

(三)涉及几个单位的,与各有关单位沟通后答复。

第三十条 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从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中筛选出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参考价值的内容;

(二)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三)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予以奖励。奖励既可以是精神上的,也可以是物质上的。

应当重视信访人反映的情况,针对信访人普遍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从源头解决信访问题。

第三十一条 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办理。

信访大厅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是程序上的办理,不对信访事项进行实质性办理。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对信访事项进行实质性办理。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大厅根据不同情况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转送。根据职责权限和级别管辖,将受理的信访事项转到有权对信访事项的实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意见的单位。

(二)交办。对受理信访事项中比较重要的事项,交由有权处理单位办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结案报告。

比较重要的信访事项是指内容重要、突出、复杂,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信访事项。

(三)报请。对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提出建议,报请本单位或上级领导同志决定,按领导同志的批示办理。

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1、已经或可能引发_性聚集或集中投诉行为的;

2、已经或即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

3、已经或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危害的;

4、信访事项疑难复杂的;

5、其他需要本单位或上级领导同志做出决定的情况。

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报告信访大厅。

第三十三条 信访大厅对下列信访事项进行实质性办理:

(一)信访投诉对象是信访大厅工作人员;

(二)党政领导同志批示或指定由信访大厅承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其他单位请求信访大厅牵头、协助共同办理的信访事项;

(四)依照职能分工,没有明确处理单位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单位按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开展信访调查。信访事项处理单位在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后,处理意见作出之前,为了查明信访事项涉及的基本事实,依据职权进行资料收集,证据调取。

1、信访调查的原则。

(1)主动调查原则。处理单位在开展信访 ……(未完,全文共19546字,当前仅显示351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信访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