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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警大队案件主办责任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2/11/12 22:05:58
目录/提纲:……
(四)上级责任人因失职或者违反程序导致审核、审批案件错误的
(五)上级责任人未履行执法职责的
(三)遇有重大、疑难执法问题不请示汇报,自作主张,造成执法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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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交通交警大队案件主办责任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促进公安机关和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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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责任人或者部门发出执法指令有错误的;
(二)党政领导干预执法,或者非公安职能部门要求配合,上级责任人明令执行或者配合的;

(三)上级责任人不采纳、不接受下级责任人合法建议或者意见,导致发生执法过错的;

(四)上级责任人因失职或者违反程序导致审核、审批案件错误的;

(五)上级责任人未履行执法职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党政领导干预执法,或者非公安职能部门要求配合,擅自执行或者配合,造成执法错过的。

(三)遇有重大、疑难执法问题不请示汇报,自作主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六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因疏忽大意等过失,报告的情况失实,导致上级执法指令错误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 ……(未完,全文共924字,当前仅显示5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安局交警大队案件主办责任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