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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2/11/12 22:34:50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维护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湖南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村级财务全面实行村帐镇代理,由财政所负责记帐,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 各村场的财务管理由支部书记负总责,并严格落实一支笔审批财务。
第三条 村级组织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四条 村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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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抢险、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开支,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村干部报酬严格按镇工资方案予以发放,严禁村场以任何名义乱奖滥发。组干部报酬要结合本村实际量力而行。严禁工资或往来转借计息。
第八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高息借贷,未经集体研究同意,不得私自借款,其借款利息标准严格控制在1%以内,未经集体研究批准的借款,其利息不予承认,超过规定利率的借款,其超出部分的利息由审批人负责。
第九条 规范争项争资费用管理,所有招商引资、争项争资的奖励及费用标准严格按《梅田湖镇招商引资、争项争资奖励办法》执行,并严格报帐手续。
第十条 村场现金一律由报帐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凡在报帐员处支取现金,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各村场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票据、结算收据一律由报帐员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使用时一律办理借用手续并限时归还。凡因公章、票证管理不善,出现财务问题的一律追究报帐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坚持每个季度必须报帐一次,报帐员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报帐,具体报帐时间为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帐。坚持以原始凭证为结帐、记帐依据,严禁白条报帐,所有报帐单据必须具备事由、经手、审批三要素。
第十三条 村场向农户或相关单位收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相关结算收据,不得用白条或普通收据收款。所领票据不得擅自撕毁、改号,对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不准将领取的收据私自外借,用完后及时到财政所销号,以旧换新,作废号不得撕掉。
第十四条 村场要按要求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对上年度财务进行清理。对主职干部、财务人员离任或群众意见较大的村场必须由镇财务监督领导小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并搞好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各村场必须按季度向村民出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一季度还要向村民公布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村场财务档案要有专室、专柜、专人保管,报帐员为村场财务档案保管的直接责任人。所有归档的财 ……(未完,全文共1669字,当前仅显示10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村级财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