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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以法益保护为目的的刑法解释论

发表时间:2012/11/16 8:46:51


以法益保护为目的的刑法解释论

摘要: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的结论具有最终决定作用。通过刑法目的解释刑法才能实现刑法机能,使之同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相一致,并最终实现刑法的目的。要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探寻刑法的目的,从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探寻刑法目的。要区分刑法目的与目的解释方法,区分刑法目的与刑法的立法目的,区分刑法的主观保护目的与客观保护目的。解释刑法时,应当将刑法文本与案件事实同时作为解释的对象,对解释目标进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运用法益对构成要件的指导机能解释刑法。
关键词:刑法解释;刑法目的;法益保护;罪刑法定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1)04-0095-11

在成文法国家,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在所有刑法解释方法中,根据刑法目的所进行的解释是揭示条文真实含义的最根本方法。刑法目的即国家制定刑法想要追求的结果,亦可称为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有决定性的作用。

一、刑法目的的解释论意义
法律需要解释,“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释和界定其真实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2刑法解释方法多种多样,而通过分析、阐明刑法目的所进行的解释,对刑法的解释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和最终的决定作用。

(一)刑法目的对解释结论有最终的决定作用
通过法律的目的进行解释是法律解释学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方法。德国学者耶林于1877年发表的《法的目的》一书中,倡导目的解释。他认为:“法律乃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目的,受目的律支配,与以因果律为基础,因而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自然法则截然不同。故解释法律,必先了解法律所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出发点,加以解释,始能得其要领。目的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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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从表面上看,我国刑法理论与国外刑法理论不同,我国刑法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3HJ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刑法所称“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犯,这实际上是对法益侵害说的肯定。在认定犯罪时不能脱离刑法的目的,更不能离开法益认定犯罪。例如,西部甲县A村属贫困地区,赵女29岁还未嫁,心里十分焦急,主动托同村在广州打工的陈某(男)在广州为其物色一个好人家,陈某果真为其找到包工头花某,花某同意事成之后付50000元给陈某,后赵女果真嫁到花某家中,并生下一对双胞胎,过上了幸福生活,陈某也因此而收到50000元。那么,陈某是否成立拐卖妇女罪,花某是否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如果脱离本罪的法益去看,陈某实施的是拐卖妇女的行为、花某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两者好像都成立犯罪,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了法益,拐卖妇女罪规定在分则第四章,保护的是妇女的人身_。而本案中,赵女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其联系男方的行为都是自愿的,自愿嫁到广州花某家,赵女的人身权并没有受到侵害,所以陈某、花某的行为无罪。因此,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同时,应当注意法益保护目的的多层次性,一方面要保护法益免受个人侵害,另一方面要保护行为人的_(也是法益的一个层面)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

(三)通过刑法目的解释刑法同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的立场相一致
通过刑法目的解释刑法的立场同实质的法治和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古典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渊源包括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与之不同,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人民自己决定,各种法律应由人民自己制定。但人民不可能直接决定犯罪与刑罚,人民通常选举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由民主主义推导出罪刑法定主义中的法律主义,因此,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中只能做符合刑法目的的解释,但决不能做类推解释。例如,司法实践中发生多起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即使有从重打击的必要,也不能参照((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其认定为抢劫。因为,刑法第267条第二款属于法律拟制,将一个本来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行为规定为抢劫罪,立法者可以这样做,但法律解释者(在我国包括_人大常委会)一律不得这样做,因为现代刑法要受到罪刑法定主义的约束。因此,解释者、法律适用者不能将携带凶器盗窃的理解为抢劫,这属于类推解释,是必须禁止的。再如,现行《刑法》第240条的罪名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对象为妇女、儿童,显然不能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因为实践中发生了拐卖成年男性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就要将本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性在内,这是类推解释,超出了一般国民对“妇女”这一词语的一般理解,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尊重人权主义是现代法治的_。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_行动,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因此,尊重人权主义与使国民具有预测可能性是一个含义。但国民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具有预测可能性的前提是事先有成文法的规定,如果在己有成文法的前提下实行类推解释,国民也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类推解释为犯罪,因而类推解释侵犯了国民的_,需要严加禁止;只有严格根据刑法的目的解释刑法,才符合尊重人权主义的要求。

(四)通过刑法目的解释刑法能够最终实现刑法的目的
刑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揭示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实现法益保护与_保障的机能。怎样的结论才算实现这个目的?对此学界有较大的分歧,从不同的立场可以有不同的刑法解释观。“第一,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观(主观说)。该说认为法律解释就是要探求历史上立法者制定法律当时的心理意愿。第二,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观(客观说)。该说认为立法者原意并不存在,法律应当跟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不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思,而在于探求和阐明内在于法律的意义和目的。第三,折衷说。持折衷立场的学者指出:“刑法解释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而应在立法意蕴所允许的范围内,使刑法解释起到阐明立法精神,补救立法之不足的功效。”’我国学者中持折衷说的较多,而坚持要寻觅立法者立法时的原意的和坚持要脱离文本并根据现实社会的需要解释法律的则是少数。’笔者认为,客观主义立场上的折衷说最能实现刑法的目的。因为刑法要追求公正、效率、有序的法秩序,不顾刑法的目的,刑法适用就没有意义。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法定刑升格的八种情形,其中之一为“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按照文义解释,对这句话补充主语,应当是“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抢劫,这样就把那些行为人并不上交通工具而实施的抢劫排除在加重情节之外,例如武某、石某、田某在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抢劫,三人并未上交通工具,而是用火药枪、刀具威逼乘客,让乘客将现金、手机、相机、手表等贵重财物从车窗扔出来,从而占有乘客的财物。从对法条文义解读角度看,武某等人并没有登上交通工具,不符合(行为人)“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于是有人开始责备刑法,认为法律有漏洞,并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由,得出一般抢劫的结论。并且为了自圆其说,揣测立法者的原意是要从重打击行为人登上交通工具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本案只属于抢劫的普通情形。但法的正义感又告诉人们,这样的行为同行为人登上交通工具实施抢劫具有同等的危险性,为了处罚这种社会危害程度具有相当的行为,我们不得不离开对所谓立法原意的追问,对该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客观解释,由于设置将“在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加重情节是基于该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而抢劫交通工具上的人正体现了这种对公共安全的危险,于是应得出如下结论:“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理解为“抢劫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所以上述行为应被评价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立法者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并且,制定法的真实含义不仅隐藏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同样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一个词的通常的意义是在逐渐发展的,在新事实的不断出现中形成的,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最后,无论客观的目的,还是主观的 ……(未完,全文共14119字,当前仅显示335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以法益保护为目的的刑法解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