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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四不直接分管”自查工作报告

发表时间:2013/1/5 17:02:40
目录/提纲:……
一、落实“四不直接分管”制度情况
(一)加强领导
(二)加强教育
(三)落实制度
(四)加强监督
二、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分工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
司法局“四不直接分管”自查工作报告

为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按照区纪委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四不直接分管”制度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四不直接分管”制度情况
司法局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并制定“四项措施”,进一步加大机关作风建设力度,抓好党政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工作,树立良好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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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单位只设一名副职的,由副职分管财务和物资采购工作”,我局经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并与相关单位协商后确定,我局的财务、物资采购工作由相关科室提出后,陈文华副局长具体负责,副局长批准后,再交由局长批示。同时,其他工作也要按照《沈河区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政策法规进行,凡干部选拔任用、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坚持凡进必考、凡缺必竟、公开择优的原则,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由副职领导具体负责,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日常费用支出由相关部门提出计划,分管副职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费用支出票据必须经财务人员审核,由经办人、财政负责人、分管副职领导,主要领导4人签字后,方可入帐报销;较大额度财务的收支方案先由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方可实施。
(三)主要负责人不直接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和实行民主决策和公开招投标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应进行招投标、比选的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比选,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比选活动;按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比选的工程,较小额度的工程,由相关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副职领导批准,并向主要领导报告;较大额度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不得个人内定。
(四)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由副职领导具体负责,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单位和部门购买较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相关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副职领导批准;购买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管领导提出计划,经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由分管副职领导组织实施,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施监督。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按照《沈河区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不过在制度的试行阶段,不免会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逐渐摸索,逐步完善。
首先要着眼于转变“一把手”的领导方式,使“一把手”由过去的具体抓转变为抓全局,切实强化集体领导,防止权力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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