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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办案件“谈话角”制度

发表时间:2013/1/6 15:01:51

区人民法院查办案件“谈话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纪委、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转办案件质量,确保依法依纪安全办案,规范转办案件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查办制度必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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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监察办案谈话角”标识,谈话房间全部设立“谈话角”,统一规范谈话场所。
第五条 规范 “谈话角”的设置,按照规定配置一把椅子,以供被谈话人或相关人员使用。配备一个药品箱,内设血压仪、体温计、血糖仪、救心丹、外伤处置药品等应急设施以备突发性事件使用,认真履行依法依纪办案,保证办案过程安全。
第六条 “谈话角”设置秉承安全原则,务必与房门、窗户保持一定距离,周围不要摆放容易致人伤害的设置和物品,严防突发性事件。
第七条 “谈话角”摆放一部《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突出谈话房间严肃气氛,体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办案的宗旨。
第八条 案件办理严格按照办案程序,采取谈话措施时,由二名以上办案人进行,确保办案人员人身安全和被谈话对象的人身安全。严禁一人独自办案,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 ……(未完,全文共699字,当前仅显示4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查办案件“谈话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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