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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公有房屋出租处置等四项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8:59:33

大南街道公有房屋出租处置等
四项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_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大南街道实际,建立此制度。
第一条 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公示内容:房产出租及处置房产是否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及“收支两条线”执行,有无隐瞒、截留租金收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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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呼,邀请参加婚庆活动,接受礼金、礼品;
(三)是否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是否使用公款、公车、公物;是否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
(五)是否参加其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
第五条 公示遵循全面真实、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渠道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 公示对象:街道办事处副处级以上领导,街道各部门正(副)科级干部,社区书记,工作站站长。
第七条 公有房屋出租和处置、公务接待每季度公示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周公示一周,公示上个季度的内容。由街道党工委统一印制的表格一式两份填制。由负责财务签字的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一份送街道纪委存入廉政档案,一份在街道公示栏用大版面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款出国(境)办理证照前7天在街道公示栏公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一周后在街道公示栏公示7天。
第十条 公示内容的填写,必须与财务管理部门的数字一致,经年终检查审计,弄虚作假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公示情况将作为各部门年终行风评议、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凡不按要求公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未完,全文共1100字,当前仅显示69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街道公有房屋出租处置等四项重大事项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