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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40:43
目录/提纲:……
(二)熟悉和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政策
(三)具备正确运用各项政策的水平,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牵头办案和随机处理解决复杂矛盾问题的综合能力
(五)能够严格遵守查办案件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一)案件主办人拟由本级纪委常委担任时,由分管副书记提名,报纪委书记决定
(二)案件主办人拟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时,由分管常委提名,报分管副书记决定
(一)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主办人职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不遵守办案程序以及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情形
(二)根据初步了解的违纪事实情况,建议对被调查对象实施“两规”或“两指”措施
(五)对调查对象人为设置障碍,妨碍案件调查,情节严重者,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九)在案件调查中,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车辆及后勤保障建议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案、羁押场所和行政机关的收容遣送场所查办违纪案件
(五)严禁向被调查人员、涉案人员或其他人员透露案情和扩散证据材料
(六)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钱物和其他物品
……
司法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等一条 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办案工作质量和水平,明确查办案件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依据《中国_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__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 [2010]3号)及上级纪委关于建立健全办案工作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纪检监察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适用范围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县纪委、监察局及各基层纪委自办案件在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主办人带领其他案件协办人组成案件调查组,履行案件主办人职责和权力,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对承办案件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需要进行初核的举报信访件和上级批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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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及时、全面、准确收集证据,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案件初查情况,提出进一步初查或立案的建议;组织撰写初核报告。
(二)立案调查阶段: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立案、销案、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查询保全存款、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有关审批手续,负责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文字资料、初核报告、调查报告等制作和撰写;根据案情需要,提出提请协查的建议,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加强对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安全陪护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谈话期间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结案移送阶段: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分别报县纪委常委会或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做好涉案款物追缴工作;负责实施“一案两报告”制度,对办结案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案件协办人协助主办人工作,服从和完成主办人分配的工作。案件协办人有权向主办人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也可直接向室主任或分管领导提出和反映个人意见,但个人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时应完成主办人交待的任务。
案件主办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批准其担任案件主办人的领导决定,终止案件主办人资格。
(一)依纪依法实行职务回避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主办人职责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不遵守办案程序以及遇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报告;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案件主办人的情形。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的权利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必要时可以对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和物证进行专门录音、拍照、摄像。
(二)根据初步了解的违纪事实情况,建议对被调查对象实施“两规”或“两指”措施。“两规”或“两指”措施解除后,负责办理解除手续或移交有关部门。
(三)对可以证明被调查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文件、非法所得和相关资料等予以暂扣或者封存时,要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对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时,要提出建议并经批准,方可通知相关机构暂停支付。
(五)对调查对象人为设置障碍,妨碍案件调查,情节严重者,要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六)根据案情调查的需要,及时建议提请公安、检察、审计、税务、工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七)在谈话了解、调查取证期间,有权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场所,拒绝非调查人员查阅涉案资料。
(八)按照在办案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相关要求,协调并负责对决定给予警示训诫处理的涉案人员实施警示训诫,并做好上报资料的准备工作。
(九)在案件调查中,根据案件调查进展情况,及时提出车辆及后勤保障建议。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查办案件的纪律
(一)案件主办人向室主任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室主任汇报并接受室主任的领导和监督。
(二)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违纪违法手段。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案、羁押场所和行政机关的收容遣送场所查办违纪案件 ……(未完,全文共2746字,当前仅显示174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司法局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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