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毕业论文/文教论文/>>正文

论文:宗教信仰_与中国宗教立法的宪政审视

发表时间:2013/2/20 19:14:47
目录/提纲:……
一、宗教信仰_的概念
(一)宗教与宗教信仰
(二)宗教信仰_的概念
(三)宗教信仰_的主体、客体、内容
二、宗教信仰_的历史发展
(一)宗教信仰_的提出
(二)宗教信仰_入宪
三、宗教信仰_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_之于人的价值
(二)宗教信仰_之于人的价值
(三)宗教信仰_的宪法权利属性
四、宗教信仰_的宪政价值
(一)保障人权与限制权力
(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协调社会各方利益
(三)对待异教宽容,维护社会秩序
五、宗教信仰_的法律界限
六、中国的宗教信仰_政策
(一)理论来源
七、中国的宗教立法实践
(一)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九、中国宗教立法的宪政审视
一、宗教信仰_的概念
(一)宗教与宗教信仰
(二)宗教信仰_的概念
(三)宗教信仰_的主体、客体、内容
(四)宗教信仰_的功能
二、宗教信仰_的历史发展
(一)宗教信仰_的提出
(二)宗教信仰_入宪
(三)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文书对宗教信仰_的确认
三、宗教信仰_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_之于人的价值
(二)宗教信仰_之于人的价值
(三)宗教信仰_的宪法权利属性
(四)宗教信仰_的宪法地位
四、宗教信仰_的宪政价值
(一)保障人权与限制公权
(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协调社会各方利益
(三)……

z-教信仰_与中国z-教立法的宪政审视

内容提要z-教信仰_属于精神_的重要内容,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文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回顾和总结了z-教信仰_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同时,结合国内外有关宪法学家的论述,阐明了z-教信仰_的宪法权利属性、宪政价值及其法律界限。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z-教信仰_政策和中国的z-教立法实践作了简要的解读与评析,并从宪政的角度,对中国z-教立法的实践和最新进展给予了初步的理论审视。
主题词:
z-教信仰_、宪法权利、z-教立法、宪政审视

目录导论本文的缘起、目前研究现状和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z-教信仰_的概念

(一)z-教与z-教信仰

(二)z-教信仰_的概念

(三)z-教信仰_的主体、客体、内容

(四)z-教信仰_的功能

二、z-教信仰_的历史发展

(一)z-教信仰_的提出

(二)z-教信仰_入宪

(三)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文书对z-教信仰_的确认

三、z-教信仰_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_之于人的价值

(二)z-教信仰_之于人的价值

(三)z-教信仰_的宪法权利属性

(四)z-教信仰_的宪法地位

四、z-教信仰_的宪政价值

(一)保障人权与限制权力

(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协调社会各方利益

(三)对待异教宽容,维护社会秩序

(四)中国依宪_的例证

五、z-教信仰_的法律界限

六、中国的z-教信仰_政策

(一)理论来源

(二)早期探索

七、中国的z-教立法实践

(一)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八、中国z-教立法的特点

九、中国z-教立法的宪政审视
结束语z-教信仰_与中国z-教立法的宪政审视导论z-教是一种古老的社会文化现象,也是一种世界性的社会文化现象,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一个国家和民族,完全没有z-教和z-教信仰。z-教不仅历史十分悠久,而且至今仍有着广泛的影响。据国外有关传教机构统计,截止2000年底,在全球60.55亿人口中,信仰z-教者约有51.37亿,占总人口的84.8%。【1】无论从时间的绵延还是空间的广袤来看,z-教都是人类社会的首要特征,是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在近代以前的欧洲,z-教不仅在精神生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而且在政治生活中也具有君临天下的权威与尊严。16世纪欧洲z-教改革运动和随后兴起的资产阶级革命,大大地推进了社会的世俗化进程。政教分离与z-教信仰_,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逐步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和巩固下来。
我国是多民族多z-教的国家,有1亿多x-教公民,尊重和保护公民的z-教信仰_,是我国宪法包含的一项重要内容。“z-教信仰_”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载入建国后的历部宪法中。和世界上其他国家x-教人口占绝大多数相比,我国z-教方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x-教人口占绝大多数,再加上我国是主张无神论的政党执政的国家,所以,保障公民z-教信仰_,在我国有着更为复杂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09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_关于z-教的定义。这一定义又被简称为“反映论”。
1990年代以来,任继愈、卓新平、吕大吉等中国学者,综合_经典作家和现代西方学者的观点,逐渐提出了自己对于z-教的定义,其中吕大吉先生的定义得到了较为广泛地认同。他认为:“z-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_化的社会文化体系。”【7】吕先生的这一定义,可以解释为“z-教的四要素说”,即z-教观念、z-教体验、z-教行为和z-教_。这四种要素又可以进一步归类为两种因素,即z-教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内在因素包括z-教观念和z-教体验,外在因素包括z-教行为和z-教_。z-教观念、z-教体验、z-教行为和z-教_的综合与统一,便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z-教。

【8】我们认为,吕先生的这一概念,较好地揭示了z-教诸要素之间的
关系,比较全面,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所指的z-教概念,就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的。
所谓z-教信仰,指的是对具有超自然的或超人格性质的存在(如造物主、绝对者、至高的存在,其中尤其是神、佛、先灵)的确信、敬畏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9】z-教信仰是一种实践、一种行为。信奉某种特定z-教的人们,对于所信仰的神圣对象,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z-教仪式和z-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言行。z-教信仰包括各种z-教形式,它以其灵性吸引力而影响、把握或引导人们的精神世界,支配人们的精神生活。

(二)z-教信仰_的概念
所谓z-教信仰_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z-教的_。【10】具体来说,就是指一个人可以_地信仰z-教或不信仰z-教,_地信仰这种z-教或那种z-教等。
“z-教信仰_”,在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宪法中存在不同的表述,如:
“信仰_”、“z-教_”、“z-教或信仰_”、“z-教信仰_”等。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将“z-教_”和“信仰_”作为两个并列的公民基本权利来表述,国际公约大多采用“z-教或信仰_”来表述。据荷兰两位宪法学家亨利·范·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在《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一书中的分析,在142个国家的宪法中,有61个国家涉及了z-教_,有64个国家既涉及了z-教_又涉及了信仰_,有2个国家只涉及了信仰_,还有15个国家两者均未涉及。【11】学者们对此达成的基本共识是:信仰_是指人们内心里对超自然神灵的确信和崇拜,以及由此获得的内心的情感体验,这种内心的_是绝对的;z-教_是指人们举行z-教活动和参加z-教团体的行为,是内心的信仰的外部表达,这种行为的_是相对的,因为它涉及到世俗利益,是要受到法律规范的。【1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z-教信仰_,其具体涵义如下:每个公民既有信仰z-教的_,也有不信仰z-教的_;有信仰这种z-教的_,也有信仰那种z-教的_;在同一z-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_,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_;有过去x-教而现在不x-教的_,也有过去不x-教而现在x-教的_。【13】
(三)z-教信仰_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般来讲,z-教信仰_的主体主要是本国公民,即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一个国家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在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享有宪法上规定的z-教信仰_的权利,同时承担着不得危害公共秩序的义务。
从基本权利的性质和宪法国际化的趋势看,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允许外国人行使基本权利是必要的。实践中,不少国家放宽外国人行使基本权利的范围,确认外国人在本国的基本权利体系中获得某种法律资格。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z-教界与国外、_z-教界交往活动日益增多,大量的信仰各种z-教的外国人来华与我国有关部门进行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了尊重和保护在华外国人的z-教信仰_,保护外国人在z-教方面同中国z-教界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z-教活动管理规定》,使z-教信仰_的主体扩大到在华外国人。
此外,由于成立信仰团体是z-教信仰_的当然内涵,z-教团体,包括有法人资格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在享有z-教信仰_方面的权利是一样的,它们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视为信仰_的主体。z-教团体的产生和发展是z-教内部的事物,国家不得干涉。但z-教团体的活动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即要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我国有八大z-教团体,他们享有完全自主地进行z-教活动的权利,国家不介入这些z-教团体的内部活动。
z-教信仰_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客体是指公民的z-教信仰。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国家的世俗_,都没有判定公民选择z-教信仰客体范围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公民信奉的z-教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其它的一些信仰要么属于民间信仰,要么就是迷信。
关于z-教信仰_的内容,有的学者把它分为三个方面:①内心的信仰_:其中又包含信仰特定的z-教的_、改变特定的信仰的_以及不信任任何z-教的_。内心的信仰纯粹属于内心的精神作用,是z-教信仰的起点与归宿。②z-教上的行为的_:其中主要包括礼拜、祷告以及举行或参加z-教典礼、z-教仪式等z-教上的行为的_。此外,z-教或布教的_亦属于这一范畴。③z-教上的_的_:其中主要包括设立z-教团体(如教会、教派)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z-教团体以及不加入特定的z-教团体等方面的_。【14】但更多学者将z-教信仰_内容分为两方面:一是公民内心对教义的信仰不受干涉,公民有信仰任何z-教与不信仰任何z-教的_,即信仰_,这种存在于人内心意念之中的_是绝对的;二是公民z-教信仰的外部表现,举行或参加z-教活动的_,即z-教_,国家不得强迫公民举行或参加z-教活动。这种_是相对的,是人类互相妥协、互相尊重所形成的现实的_。【15】我们认为,把z-教的信仰_分为两个方面,是更为妥当的,这与我们前面提到的z-教定义,也就是z-教的自身结构——由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构成是一致的。而有些学者坚持的z-教__,实际上是z-教外在_的一种表现。

(四)z-教信仰_的功能
z-教信仰_政策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政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利,促进国家政治_的稳定和法制的发展。
首先,z-教信仰_作为人的思想信仰,构成人权的组成部分。信仰z-教或者不信仰z-教完全是由个人选择的事情,国家应给予保护。对z-教信仰_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z-教的基本态度与所采取的具体保障措施。z-教信仰_受法律保障意味着个体对某种z-教的信仰或者不信仰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其次,z-教信仰_具有社会生活的协调功能。我国是多z-教的国家,不仅z-教的存在具有悠久历史,而且影响也很深远。在我国z-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z-教问题更加复杂。所以,在我国正确处理z-教信仰_问题,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z-教信仰_政策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实际,能够起到社会生活的自我调整作用。z-教信仰_既是x-教的_,也有不x-教的_,给予公民比较宽泛的空间,使他们灵活处理自己对待超自然的神灵的态度,从而维护_。【16】
第四,z-教具有国际性,z-教信仰_政策反映了当前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我国的z-教信仰_不仅保护国内公民的z-教信仰_,也保护在华外国人的z-教信仰_,有利于促进z-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

二、z-教信仰_的历史发展
z-教信仰_的口号最早是在近代欧洲出现的。处于上升时期的欧洲资产阶级_思想家,把争取z-教信仰_作为争取民主共和制度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z-教信仰_的提出
在漫长的z-教历史上,z-教信仰不_占据着较长的历史时期。伴随着这种z-教信仰不_的,是z-教之间的斗争和对异端的审判,其最主要的危害是对思想和个人_的压制。这种z-教压迫的苦难与_,在中世纪的欧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为了反抗中世纪黑暗的z-教统治,欧洲资产阶级_思想家提出了z-教信仰_的口号,要求从严酷的z-教思想枷锁中解放出来,给科学、理性和教育独立以至政治民主、社会进步等开辟道路,也为每个人的健康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因此,从根本上说,z-教信仰_是争取摆脱z-教钳制的_,z-教信仰_原则的确定,标志着人类从z-教压迫中解放出来,获得自我发展的机会。
z-教改革为z-教信仰_的实现提供了历史的契机。1517年,德国人马丁·路德发起的z-教改革,冲破了只有一个z-教、一个领袖垄断真理的一统局面。随着新教的兴起,引发了一系列z-教战争,给欧洲社会带来了巨大灾难。1598年,法国国王为结束胡格诺派与天主教派的内战,颁布了南特敕令,这是欧洲第一个z-教宽容法令。德国三十年战争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告终,和约文本中也正式使用了“宽容”这一提法。自此以后,z-教宽容的思想逐步在欧洲大陆确立。
但z-教宽容还不等于z-教信仰_。不仅旧的教派在恢复力量后会毫不犹豫地撤回z-教宽容的法令,如南特敕令颁布不到100年,就被路易十四废除。一些新的教派,在取得合法地位并发展到足够强大时,也毫不犹豫地对其他z-教采取不宽容的态度。近代欧洲的一些_思想家看到了这一点,他们进一步提出z-教与政治、教会与国家相分离的主张。
洛克是这些思想家的杰出代表。在《论z-教的宽容》一书中,他系统地阐述了政教分离和x-教_的主张。他认为,z-教不是国家大事,而是公民的私事,国家对教会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实行宽容政策。
洛克在答复友人时说,他把关于不同信仰各教派的基督徒之间的互相宽容誉为纯正的教会基本特征的标志。他说:对于那些在z-教问题上持有异见的人实行宽容,这与人类的理智本来完全一致。只有这种对z-教的宽容或z-教之间的宽容,才能允许公民个人信其所信,从而也才有了z-教信仰_。【17】
(二)z-教信仰_入宪
z-教信仰_作为宪法权利受到保障,其起源可追溯到z-教改革后,为了调整各教派之间的关系,1689年英国颁布《容忍法案》,该法案同时承认各教派的存在,不再诬异为_。【18】把z-教信仰_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并主张用法律、宪法来加以确认,应首推美国著名宪政学家杰斐逊。杰斐逊以起草美国《独立宣言》和提出《z-教_法案》而闻名于世。杰斐逊于1777年起草并于1786年年初在弗吉尼亚议会通过的《z-教_法案》,是世界上保护z-教信仰_的首部法律。他在提案的开头说:“我们深知全能的神所创造的心灵是_的,一切用世俗的惩罚或负担或剥夺公民的资格来影响心灵的企图,只会养成虚伪和卑鄙的恶习,是违反我们 ……(未完,全文共32781字,当前仅显示58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z-教信仰_与中国z-教立法的宪政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