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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试述听证制度

发表时间:2013/2/23 15:51:22
目录/提纲:……
一、听证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听证制度的基本含义
(二)听证的种类
1、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这是根据听证程序的繁简所作的一种分类
(三)我国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目前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相关立法滞后
(二)公民参与听证范围的局限
(三)没有健全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三、进一步我国听证制度的对策和对策
(一)完善程序立法
(二)进一步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
(三)完善主持人制度
四、结论
……
试述听证制度

摘要:听证,目前已成为各国行政程序法一项共同的且颇具重要意义的制度。我国自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引入听证程序以来,听证己成为提高行政能力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听证活动开始逐步走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从不知听证到参与听证,它带来了公众参与法制建设的观念变革。本文结合相关理论,从听证制度的相关理论、目前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和完善我国听证制度的建议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期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快速发展。
关键词:听证制度 不足 完善


  听证制度缘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予以完善,成为社会民主的标志。听证制度以其独特的功能打破了两大法系的局限。目睹了听证制度给法治社会带来的变革,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其法_家与依法行政理论中建立了这一法律制度。我国也有适合于听证制度发展的土壤,并且正在进行一些有益的立法尝试。
  一、听证制度的相关理论
(一)听证制度的基本含义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利害关系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渊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听证制度逐渐为立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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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前提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这里的法即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_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既要依据实体法规定做到合法,又要依据程序法的规定遵循一定的办案规程。以确保行政机关客观、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使行政处罚决定建立在正确、公正、合法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实施听证程序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直接、公开地参与行政决定的制作的过程提供了机会与可能,可以有效缓解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矛屑,是消除和化解当事人对行政决定潜在的不满情绪的重要途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代行政强调公正的同时,也强调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又依赖于机关与行政相对方建立良好的关系。听证程序提供了这样一个使双方充分接触和了解,积极参与的条件,便于行政相对方理解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和政策,为获得相对方的积极配合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第二,通过听证程序,行政相对方可以获得与行政机关大致相等的信息,双方基于相同的事实所做出的结论一般比基于不等的事实得出的结论更容易趋于一致。第三,就行政主体而言,行政程序的确立反映了对立统一的认识规律,有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了解问题的实质,避免偏听偏信,起到兼听则明的效果。
3、加强了公民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自我约束的监督
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败和堕落。在客观上,随着行_力的不断扩张,必然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听证程序实质上也是一种监督程序,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听证,直接审查行政机关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法或不当。行政机关通过听证,有机会直接倾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质证,通过辩论,还可以了解当事人对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会有什么不同意见。这对于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维护行政机关必要权威的手段,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减少争议,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义务性规定,必须遵守。有关机关(如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等)和行政相对人都有权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了这一义务。如果应当适应而没有适用或者没有依法正确适用听证程序,都将构成违法程序的错误,进而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二、目前我国听证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
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具体运用与国外对该项制度的运用相对比,其实践程度还非常落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立法滞后
我国行政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成绩,但与其它部门法相比仍落后不少。尤其是表现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不仅缺少_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也很少见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即便在现有的一些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中,也多是以实体性内容为主的。到目前为止,只有《行政处罚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中明文规定了听证程序。由此可见,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严重不足,而且现有的立法也不太规范,给听证制度应用的实现造成了障碍。听证制度不仅本身需要立法,而且还需要大量的相关制度的法律化和明确化,只有这样,听证制度才具备适用的条件,否则,即使有了立法,也不能发挥其作用。就《行政处罚法》而言,如果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在拟制行政决定时不严格按照告知制度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或不履行听证义务,该听证规定仍是一纸空文,也无相关的救济制度。加强听证的相关立法,与听证制度本身的立法一样具有紧迫性。
(二)公民参与听证范围的局限
公民参与听证范围的局限,是我国听证制度当前问题中的最直接的表现。问题表现在:一是听证活动举办的频率和规模有限制;二是听证活动涉及的范围有局限;三是公民直接参与的局限性。听证会听证制度倘若要赋予我国公民便捷的直接政治参与的权利,那么它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大幅度提高举行听证会的频率。同时,各地也应该减少投进同一个听证会的资源,并将其重新分配。在现阶段,一方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能举行听证类型和次数以及规模都十分有限。这些部门还拥有先天优势去选择命题召开听证会,听证议程设定权的天平无可避免地会倒在政府一方。并且听证负责人还把大量资源――从人力资源、经济资源到公关策略――往往分配到少数“热点”问题的决策上,根本不可能就每一件单独的社会、经济和 ……(未完,全文共6726字,当前仅显示23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毕业论文:试述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