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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学分析

发表时间:2013/3/3 15:12:15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学分析

摘 要

本文拟通过对“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谚语中的清官、家务事等进行系统研究,对其中所蕴含的法理知识的探讨,结合具体实例,分析难断的原因。同时也着重从制定法的完善、习惯法作用的发挥、创建多元的家务事化解机制等方面,为我们今天如何处理家务事,进而达致社会的有序与和谐提出构想。
关键词: 谚语; 清官; 家务事; 习惯法; 制定法;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carry out systematic research on the upright official and a family quarrel in the proverb of "Even an upright official finds it hard to settle a family quarrel",analysis the reasons of difficulty.but also through the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of the written law,and the displaying of the function of customary law and so on,we would be proposed the idea of how to deal with a family quarrel nowadays and how to reach the ordered and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proverb”;“upright officia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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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伥,还是为民作主?是乡愿妥协,还是刚直不阿?在这个领域内,官员的个人道德品质无疑是起作用的,甚至常常起决定性作用。二是“决疑平反”型。这是指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官员能否运用自己的智慧来进行审判或予以昭雪。与这一类清官同场也会出现恶人、坏人、无赖,也常常提及“滥官污吏”,同时剧中的清官也是一身正气、刚直不阿、勤政爱民、智慧非凡。 这两种无疑都是历史上的清官,只是后一种比前一种多了一点智慧,前一种比后一种多了一点刚正。此外,个人认为还有两种类型,即“凤毛麟角”型和“默默无闻”型。前者是指兼“刚正不阿”型和“决疑平反”型于一身,从古至今唯包拯、海瑞等堪称;后者是指虽能基本做到清廉自律、秉公为政,却没有突出的“刚正不阿”和“决疑平反”,以至在历史长河中没有什么太大的美名,然而也是值得肯定的。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他们一直是受到人们高度推崇的特殊官僚_。在我国历史上,有名的清官要数包拯、海瑞、纪晓岚等,人们呼唤清官,赞美清官,在清官身上,人们寄托了对久安长治,对社会公正与公平,对生活安居乐业的无限期冀。伴随这种期冀而来的,是对清官的崇拜,对清官的神化与迷信。 但是,理想与现实毕竟有一定的距离。如果我们以理性的态度,剥除笼罩在清官与清官政治上面的绚烂光彩,即可看出,清官不过是人治社会的独特产物,清官政治自有其时代局限性,下面几个方面是我们所应考虑到的:
1.1 清官断案能力的不足
既然要断案,这方面的能力自然必不可少。虽然清官们可以说已经具有的一定的断案能力,然而由于官员的选任制度的缺陷、自身经验不足等原因,真正能力充足,能够明察秋毫的清官真是少之又少。首先来看我们所说是清官都是从哪里来的呢?答案是科举制。科举是一种通过考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是古代中国的一项重要发明。中国社会和文化产生了巨大影响,直接催生了不论门第、以考试产生的“士大夫”阶层。然而,一枚硬币总有正反两面,科举制的弊端也在以后逐渐显现出来。
由明代开始,科举的考试内容陷入僵化,变成只要求考生能造出合乎形式的文章,反而不重考生的实际学识。大部分读书人为应科考,思想渐被狭隘的四书五经、迂腐的八股文所束缚;无论是眼界、创造能力、独立思考都被大大限制。大部分人以通过科考为读书的唯一目的,读书变成只为做官,光宗耀祖。到了清朝,无论在文学创作、或各式技术方面有杰出成就的名家,却多数都失意于科场。可以推想,科举制度为政府发掘“人才”的同时,亦埋没了不少人才。 同时在十年寒窗中,“两耳不闻天下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使得他们社会生活经验缺乏。“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他们一无法律经验,又无生活经验,在这些人的手中法律能够健健康康,长命百岁吗?
而百姓们所津津乐道的清官们的审判,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审判呢?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毫无法理意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个‘五经断狱’。断得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具在其中;断得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满口革命大道理,事实上连最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 他们重结果,而不重推理。“刑事an件需要做出断然处置,不论案情多么复杂,判决必须毫不含糊,否则地方官就将被视为无能。于是他们有时只能依靠情理的推断来代替证据的不足”。
清官海瑞曾经说:“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宁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上官意向在此,民俗趋之。为风俗计,不可不慎也。” 精神虽然可嘉,方法却也野蛮。用这样的精神来执行法律,确实与“四书五经”的训示相符合。可这恰恰暴露了封建帝国在制度上长期存在的困难: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人民,他们不可能改进这个司法制度,更谈不上保障人权。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离不开传统伦理,组织上也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远关系的能力。海瑞的一生经历,就是这种制度的产物。其结果是,个人道德之长,终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 他们在政治斗争中是一把好手,但在迷惑的家务事面前则可能会无能为力。
总之,通过这种途径选拔出来的官员,其断案能力是值得商榷的,对法律的执行也是扭曲的。
1.2 清官的依附性
当代审判的独立性已成为司法公正最起码的表征之一,这是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一名法官想要得到公正,他最好让讼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自卸法官责任,改任律师角色”。 法官独立可以界定为“法官个人应当_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于何种理由。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 法官独立要求在断案时法官不受外界干扰,也不受领导的干预。只有法官独立,才能实现公正裁判,如果发生冤假错案,让其承担法律责任,才有其理性的基础,否则,无法实现最终的公正裁判。法官独立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整个社会都有重大意义。
法官独立具体应该包含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身份独立(personal independence),即法官执行审判职务的任期和条件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法官个人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法官的调迁、薪俸、退休、纪律处分等由一个不受其他机构控制的机构加以管理。2、内部独立(internal independence)。即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该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的法官。3、实质独立(substantire indenpendence),即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处理程序上的申请审查证据的证明力等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
然而,在中国古代高度集权的_下,国君无所不统,既是最高的行政长官,同时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包括折狱和录囚权、重大案件的最终裁决权、改变各级机关对案件的裁决权、对罪犯的赦免权等。在_,虽设立了掌管司法的职能机构,但是它们必须对最高统治者负责,并受行_力的制约。在地方,秦统一中国后,始终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各级的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地方司法长官。所 ……(未完,全文共18558字,当前仅显示333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毕业论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