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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条款

发表时间:2013/3/25 22:55:50


煤化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条款

第一条 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煤集团)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提高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二条 鹤煤集团应为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条件。
第三条 鹤煤集团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外出考察时应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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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记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的,除国家庭规定的98天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女职工按规定休婚假、产假及配偶护理假,在休假期间均视为出勤。
第十二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所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三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四条 女职工法定产假结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从事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要求,应与女职工协商,调动至工资待遇相当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鹤煤集团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安排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病和乳腺病的检查。
第十六条 鹤煤集团按月发放 ……(未完,全文共1400字,当前仅显示89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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